星島日報| A13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國家最近通過了《反制裁法》。你可能會問,甚麼是制裁?為甚麼需要反制裁?制裁與反制裁對我們會有甚麼影響?

首先要明白,制裁是一種具懲罰性和脅逼性的政治手段。毋庸置疑,這是一種具傷害性的武器。制裁緣於十九世紀,聯合國前身已有多項抵制個別國家的個案。聯合國成立至今亦已有超過二十個針對不同個別國家的制裁個案。這些個案大多有多數國家共識,認為被制裁者行為有損國際整體利益。但近年來,美國愈來愈傾向以自行制裁他國為一種恒常的政治手段。

制裁一般是指經濟上封鎖某一目標國家。有研究指,制裁一個國家可以影響被制裁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多達百分之二。毫無疑問,因制裁的結果而最受苦的只會是平民百姓而非政府或高級官員。制裁一般是強國向弱國施壓的手段。道理很簡單,如果你制裁自己的貿易夥伴,你只是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罷了,所以假如你的攻擊對象是你的主要貿易夥伴,你便不會制裁這個國家而只會制裁個別人士或官員以表示你的不滿。

制裁個別人士效果仍非同小可

制裁個別人士或官員是成本最低的政治手段;制裁者不需付出甚麼,被制裁國家亦不會蒙受過大的損失,制裁的效果只會令個別人士感到多種不便。明顯地,這只是一種政治姿態而已。嚴格而言,制裁是針對制裁者的本土企業,因為任何形式的制裁均沒有跨越司法領域的權力,所以只可以限制自己國內的企業停止與被制裁者有任何交往。儘管如此,強大貿易國如美國,因為壟斷了國際上不少金融、科技等國際企業,通過威嚇母公司,或在美國設有相當規範的國際企業,制裁可逼令這些企業在外地的分公司也停止所有與被制裁者的交易,所以效果仍是非同小可的。

由此可見,雖然制裁的對象只是個人或官員,但也是一種不容忽視的侵略行為。更何況假如制裁是完全缺乏理據或事實基礎的話,那麼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公義更是任何國家也需正視的。正因如此,國家通過了《反制裁法》,給予反制裁政治措施法律基礎。《反制裁法》大致可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報復條文;你制裁我,我也可以制裁你;第二部分是容許被制裁者在中國司法領域內向執行制裁的個人或企業索取民事賠償。留意《反制裁法》只是授權國務院制裁個人或組織而不包括國家。中國從來沒有公開制裁某一國家,相信將來亦不㑹如美國一般輕易濫用經濟強勢脅迫任何國家。這是中國與美國的分別。至於「組織」是包括什麼,或會否包括跨國企業則有待進一步解釋。

小心考慮如何適用於香港

目前沒有迹象顯示國家《反制裁法》適用於香港,或會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這可能是尊重「一國兩制」的做法,但對被制裁的港人來說卻有點不公平。不公平的地方是,假若他們在內地因制裁而蒙受損失,他們可以據《反制裁法》向人民法院索取賠償;但假若損失在於香港,他們則投訴無門。

從另一角度看,在「一國兩制」下,對外關係並非自治範圍之內,假若國家決定需向某人或組織實施反制裁,理論上特區應跟隨國家實施反制裁;但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由特區政府執行反制裁,會否影響特區金融體制的形象和聲譽,卻可能是一個嚴肅和重要的課題。

在這方面,不同的反制裁措施可以有不同的應對手法;例如,我們絕對可以跟循中央政府禁止被反制裁者進入特區或在特區設立商業營運實體或組織,甚至任何商業活動;但在凍結、扣押、封查、沒收動產和不動產方面卻可能需要先設立稍為不同,符合《基本法》的法律程序。無論如何,相信在是否及如何令《反制裁法》適用於香港的問題上,我們極需要小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