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 C06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特區自回歸以來有一種奇怪的現象,便是個別具法律背景的政客不斷把破壞社會秩序、暴力鬥爭,甚至對不同意見的人予以私刑的行為視之為正義、英雄的表現,反而把保護社會安寧、維持治安的人描述為一股邪惡的力量。

前幾天,終審庭有關《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判決終於一口氣把這些歪理和謊言撥亂反正,一掃而光。終審庭在判詞中花了很大篇幅描述修例暴亂期間所有令人髮指的非法暴力行為,特別是一些傷及無辜的私了暴行,藉此帶出幾點不容爭議的重要原則:

一、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亦不時需要受法律限制,特別是這種「自由」只可和平行使,超越了這界線便不再可被視為自由,而應受法律制裁。

二、制裁是否合理和適宜是一個邏輯和普通常識的問題。假如蒙面是為了參與暴行,逃避法律責任,那便不再是值得受尊重和保護的自由。

三、個人的自由不應, 亦不可能凌駕於整體社會利益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之上。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必須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而不容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分下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換言之法治並不是站在違法達義那一邊,而是站在整體社會利益和安全的一邊。

這案件的結果並不出人意料,因為判詞所道出的只是一些日常邏輯和普通常識罷了,但最少,相信今天這宗判決後,大家對法治能有更正確和清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