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20-07-31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早前跟江樂士出席同一論壇,他捉着我笑着說:「你在英國廣播公司的訪問中說你當了御用大律師已廿五年,這是錯的!」回心一想,他說得對;他與我是同期取得英國御用大律師資格,這應該是三十年前的事了。屈指一算,從我對法律一竅不通,到誤打誤撞考進了港大法律系已是五十一年前的事。

沒錯,我大半生都從事法律工作,很多人問我法律是什麼東西,我回答他們說, 法律是常理,是普通常識,是一般社會標準的體現。很多人可能不相信,但法律不是刁鑽的,不是深奧的,更不是只為某些人特設的。

有人說法律只是用來規範和平、理性和守法的人,這可能是對的。世上確有很多不願受法律規範的人,他們因為私利,希望不受一般社會準則束縛,所以喜歡刁鑽、扭曲地錯讀法律,藉以達至滿足一己之利益和目的。這是社會常態,法律是改變不了的。

要真正明白法律的人,必須先明白法律的目的。假如你的解讀會導致法律達到一個非理性或不符合大眾利益的結果,這解讀肯定是錯的。說到這裏,你可能會問,道理這麼簡單的話,我為何需要懂法律?答案是,對!你不用懂法律,只需明白這道理;相反,假如你不明白,或不接受這道理,反而以精通法律的才能去扭曲法律以迎合自己的目的,這才是最大的禍害。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