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2018-06-14

最近有候任議員與其助理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判囚四周;又有年輕人就旺角騷亂事件被判暴動罪,監禁三至七年不等,令社會慨歎青年人因為政治理念一時衝動變成階下囚,值得嗎?從另一角度看,法律制裁能阻止得了年輕人那份憤怒和衝動嗎?但身處一個法治社會,年輕人可同理地期望他們應凌駕於法律之上嗎?正如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在委任資深大律師典禮上所言,社會不應從政治角度及個人喜好來理解法庭的判決。馬道立沒有明言,但他肯定感到不安的,是近年差不多所有涉及政治的罪案,皆被部分傳媒及個別政治領袖塑造成北京政府打壓政治訴求和言論自由之表現。但政治還政治,法律歸法律,這些罪行是否北京政府因應政治活動而制訂,強加於特區?答案當然不是!

暴動罪曾三次被引用

讓我們以梁天琦一案為例。案中所涉及之暴動罪,是北京政府制定的嗎?是特區政府制定的嗎?答案是:殖民地時代港英政府根據普通法之刑事罪行而制定。傳統而言,在英國普通法下,三人以上集結一起行動,令旁人感到恐慌,便可構成暴動罪。此乃今天我們法例下暴動罪之起源,與政治無關。香港有關暴動罪之法例乃於一九六七年暴動後同年十一月獲得通過。當時的法例,把一般暴動罪分拆為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現今之版本乃二○一三年最新修訂的版本,兩條罪的差別只在一綫。非法集結罪是指三人或以上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因而被破壞,即構成非法集結罪;這條罪與暴動罪分別只在於集結者,有否確實破壞社會安寧,有即屬暴動罪。前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五年,後者則最高可判監十年。

在旺角騷亂之前,暴動罪自通過以來只曾兩次被引用。第一次乃八九年越南白石船民中心的動亂;第二次是○○年喜靈洲戒毒所的動亂。從這兩宗事件可見,這兩案例的騷亂規模雖大,但卻發生於與香港社區充分隔離之環境下,沒有直接影響香港社區之安寧,受害者亦不包括香港居民,故此這兩宗事件並不能算是最嚴重的個案。

白石船民中心與喜靈洲戒毒所兩案與候任議員及助理在立法會非法集結,以及年輕人在旺角騷亂,分別在於後者直接影響立法會尊嚴、特區市中心社區安寧及市民安全。這些重要因素均與政治無關。犯案者雖說均是年輕人,但在法定年齡與時日降的今天,並不代表年輕人只因無知而犯案,便可逍遙法外,不用負上應有之法律責任。這是社會責任問題,也與政治無關。

不要以民主之名破壞法治

更重要的是,法律是活的。法庭不會、亦不應以數十年前的社會狀況和行為標準來量度今天的犯罪行為。社會的核心價值和市民須受法律保障程度亦與過往不同。另一重要因素是,今天特區以政治訴求為名的公開涉及暴力之活動可說每天也在挑戰着社會的繁榮穩定和其他香港人的權利和利益。從這角度看,最近法庭有關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判決實毋庸置疑。法庭依法辦事,社會部分政治領袖和傳媒卻動輒質疑法官的政治動機,或誣衊法官摒棄法治原則和責任,為北京政府執行「政治任務」,這不但是顛倒是非,無中生有,更是為法庭無端帶來嚴重政治壓力,直接破壞特區賴以成功的法治,更何況部分案件乃經陪審團定罪的。希望這些政治領袖和傳媒能看清事實,不要以民主為名破壞法治。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