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2018-04-06

人大常委會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把全國性法律《國歌法》放進《基本法》附件三,即時成為特區法律一部分。為了要確保這全國性法律符合「一國兩制」的要求,特區政府提出透過本地立法把適用於「一國兩制」的條文在港實施。有議員板起面孔,一本正經地在電視機前說,擔心《國歌法》影響「言論自由」。

《國歌法》要求的,是尊重及防止貶損或侮辱國歌,這與言論自由有啥關係?很多人也會接受在民事上,言論自由止於損害他人名譽,因此接受有關誹謗的法律;也有很多人接受法治的重要性,所以也接受損害法律和法官尊嚴的言行需受法律限制;那為什麼放進了政治層面,卻認為「言論自由」是了無邊界的?損害他人的尊嚴、侮辱他人的言行,也算「言論自由」嗎?對不起,我不是談法律,我是談一般道德標準,一般是非黑白。

若論普世價值,《國際人權公約》有關言論自由的第十九條清楚界定言論自由可經法律限制,界線劃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如果你看看英文版本,「風化」是指道德(morals),即是說全世界也公認損害他人尊嚴有違道德,不屬言論自由範圍之內,為什麼唯獨在香港,這限制卻不存在?

恕我直言,不要說我是律師,但抱打不平、疾惡如仇是我的本性。我看不過一些顛倒是非、指鹿為馬的言行;我看不過把一些崇高核心價值,如民主自由等濫用為一種侵犯或侮辱他人尊嚴的藉口和工具。你憎恨厭惡自己國家,那便直認罷了,說啥「擔心」「言論自由」受損?

星期五見報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