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20-01-02 A11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朋友送來一份反修例者特別為美國國會撰寫的所謂《制裁名單報告》。報告設計精美,長達一百二十頁,名單涉及一百五十人。細看之下,發覺很多只是公務員、諮詢架構成員或社會意見領袖,而非有決策權之高官;再細看有關他們的指控,發覺當中有不少人只因在不同場合曾發表或持有與反修例者不同意見而導致榜上有名。所謂違反人權之制裁名單,不外只是一張從反修例者角度看之異見人士黑名單罷了。

從這份「報告」可見,部分香港人對人權的真正認知和理解實是淺薄得令人咋舌。何謂人權?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人權乃所有人,不論種族、性別、國籍、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分與生俱來之權利。其中在現代社會中最受矚目的當然是言論和表達自由。這些自由並非絕對乃眾所皆知。《國際人權公約》便開宗明義指出人權乃「源於天賦人格尊嚴」。最重要的,是第五條明確規定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換言之,任何人不得以行使人權為由而侵犯他人之權利。由此可見,《公約》所確認之言論及表達自由並不能隨便引申至削弱或阻撓他人之言論及表達自由。這一點尤其重要。

人權非政治立場個人標準

《公約》第十九條(三)也確立了另一種明確的人權限制,當中清楚訂明言論及表達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因此尊重他人權利是極為重要的一種人權限制。

同樣重要的一點是,根據不少案例及國際公認學者鑽研人權法所定下之基本原則,我們了解到人權的準則可因應個別地方之歷史、文化、政治、經濟背景不同而可有不同之標準或程度上之調整。這些個別地區之不同演繹(Margin of Appreciation)一般人比較難以觸摸,需要由獨立司法體系公開決定。重要的是,這種因應不同地區而有所偏差之人權準則並非由個人自我決定,更不能利用這種自我決定之準則批判社會其他持有不同意見之人士。簡單而言,人權之準則是一種國際公認的核心價值和共識,而並非個人以政治立場而決定之個人標準。

從這些基本原則和國際公認之價值觀而言,撰寫這份所謂《制裁名單報告》之唯一的目的,明顯地是試圖透過在政治上說服美國國會制裁某些港人而威嚇異見者提出或持有不同意見。事實是,香港近六個月來確實面對着一次重大人權危機。這是因為部分人士在這段時間不斷肆意以暴力包括搗亂、破壞、縱火、甚至襲擊他人及一些無理指控威嚇一些異見者及其家人,嘗試令不同意見者停止公開表達他們的不滿和不同意見。這些行為才是剝削及妨礙他人行使一些基本言論及表達自由權利之最大敵人。極度諷刺地,這些人竟然公開要求他國以「保障人權」之名而制裁與他們立場不同的人。

這些威嚇及攻擊對一些意志堅定,重視原則的人可能起不了太大作用;但無可否認,一種白色恐怖已因此籠罩着整個特區,令不少人因而不敢表達自己的意見、令我們這個一向引以為傲的多元社會,正面對着一次前所未有的最嚴峻挑戰。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