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可能」是一個奇妙的字眼。便是最致命的指控,若被質疑,只需輕輕說一句,「哈!我只是說『可能』,不可以嗎?」便毋須再解釋。但是,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辦)能以這種方式,在最近期關於新疆自治區人權報告中,認為中國的行為「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特別是『危害人類罪』」嗎?這是負責任的行為嗎?

 

報告建基於不少於五項指控:一、反恐法律「定義模糊」;二、執法監禁實況;三、教培中心狀況;四、「其他」人權關注;及五、破壞家庭行為。

 

第一個指控是中國反恐法定義模糊。報告「關注」法律定義有「潛在」可能將合法抗議和宗教活動,變成「強逼性法律限制」;以及條文「極容易被用於—任意地或不經意地—具歧視性或其他的任意行為」。指控似乎忽略了幾個重點:一、人權辦不是說反恐法確實用於壓制人權;而是說,有「可能」用於壓制人權;二、《公民權利及政枱權利國際公約》不是已明確規定,表達自由可受制於合理的國家安全法嗎?三、尤其重要的是,中國的法律與其他國家的國安法或反恐法相比,有多不同及不合理?舉個例子,在英國和美國的叛國法中「安慰敵人」罪,又或現正在英國國會通過的國家安全草案中,「違反英國利益」破壞資產罪之定義不是更模糊嗎?在哪種情況下,單是就反恐立法便會構成「危害人類罪」?這些答案你在報告中是找不到的。

 

在執法監禁方面,令人難以明白的是,為何一個合法制度會被指為「危害人類」?這份報告引用了中國二○一九年新疆職業教育和訓練白皮書中的資料,列出制度針對三類人:被定罪的恐怖分子和完成刑期後仍被視為對社會具威脅人士;被煽動、被逼或誘惑至參與恐怖活動人士;以及有參與恐怖活動,對公眾構成威脅但沒有做成實際傷害的人士。在這些案例中,他們需要在設施逗留二至十八個月。中國的立場是這些設施已經關閉,而報告亦沒有資料證明這些設施仍在運作中或有多少人曾被監禁。儘管如此,報告仍推測「極大……部分」的新疆人口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期間受到影響。報告沒有提出事實證明這結論,就算這是事實,為甚麼報告不以過去式匯報這個「發現」?

最重要的是證據在哪裏?

 

第三指控是教培中心的狀況。大家可以想像任何勞教設施均不會是怡人居所。或者有人會問,那麼美國關塔那摩灣之扣留設施是理想居所或符合人權標準嗎?這指控之核心是這些中心曾經發生過各種折磨和不人道的行為。或許這些情節經常於西方電影發生,但最重要的是,證據在哪裏?報告依賴與聲稱前扣留者和其家庭成員的訪談。我不是說這些訪談一定不可信,但這些人毫無疑問地對制度極度不滿,以此作為單方面唯一實證是否有點草率?

 

報告草率處理嚴重指控

 

第四指控是新疆之普遍人權狀況,包括關乎出生率下降。香港出生率也很低,那麼我們在人權辦眼中,是否也干犯了「危害人類罪」?不能不問,那麼美國就本土印第安人或南方黑人之對待又如何?事實是,我們生活在一個黑暗世界中,差不多每個國家也有某種剝奪人權的情況,那麼我們全部人是否也犯了危害人類罪?

 

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破壞家庭行為。這裏報告再次基本上依賴「過去受害者」和家庭成員的「訪談」作為證據。如果屬實,這是甚為醜陋的一章。這令我想起美國如何對待墨西哥非法移民,尤其他們的家庭在扣留期間受到骨肉分離的對待。這些政策沒有任何合理解釋,但這算是危害人類罪嗎?

 

平心而論,不少人會同意新疆和每個地方一樣,在人權方面有改善空間。由我們最近見到事實可見,中國正不斷嘗試改進。如果這報告之初衷是善意,並非但求討好美英政客的話,報告應更公平和更誠實。過分誇張之結論對所有人都沒有好處,只會被視為是大規模政治謀殺國家形象的工具。從這角度看,這人權報告在多方面均是令人鬱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