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20-07-17 D04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港區國安法》通過引來鋪天蓋地的批評和指控,其中有資深大律師指條文中有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一項犯罪行為涉及「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港人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之界定過於「模糊」,令港人「無所適從」。對這說法,相信很多人也未能苟同。

資深大律師可能沒有留意到早於一九七一年,港英政府便已設立煽動罪,其中定義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英女王或香港政府、引起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等。這些港英政府所訂下的罪行,在殖民地時代從來沒有人質疑其定義「模糊」或令港人「無所適從」。

仇恨便是仇恨。相信一般正常人也會認為教導小朋友詛咒「黑警死全家一個不留」是仇恨;讓無辜不同政見市民遭投擲磚頭致死、被人以火焚身,以及在雨傘遮擋下被圍毆是仇恨;把官員、執法人員的家人資料公諸於世,並呼籲同道「問候」或「修理」其家人及居所是仇恨,沒有什麼模糊可言。

社會不應存在仇恨;無論你是恨政府、恨官員、恨執法者、恨意見不同者,皆不可能自圓為一種合理行為。以定義「模糊」來形容仇恨,只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自我開脫,絕對沒有道德基礎,也不為一般人所接受。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