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上星期,一家銀行的信用卡客戶資料懷疑被盜,引起廣泛市民恐慌。信用卡被人盜用了怎麼辦?會否被人偷去了辛苦賺來的血汗錢?銀行隨即宣布假若客戶沒有授權,客戶不需就有關消費負上責任。銀行看似大方慷慨,但實際上,特別是法律上,假若有人非法使用信用卡騙取金錢,究竟被騙的是誰的錢?

從法律角度而言,有一點先讓我們弄清楚。假若你有一張十元紙幣,你擁有的,並非這紙幣的紙張,而是擁有這紙張代表的價值。貨幣是銀行發出的承諾,所以貨幣的紙張是屬於銀行的,你拿着貨幣只代表你可以此換取貨幣代表的價值,而貨幣本身只是這價值的憑據。當你存錢入銀行的時候,實際上你是借錢給銀行,銀行收到你的款項後將會用於其他地方,但會記錄你在他的帳戶中存有的價值;換言之,銀行是你的借貸人,你是銀行的債主。到你要提款時,在法律上銀行是還錢給你。因為這個原則,一般銀行是需要支付利息給儲蓄戶口的,這利息正是代表了銀行向你借貸的代價。

信用卡的原則也是相近。信用卡只是另一項銀行對客戶作出的承諾。銀行向你發出一張信用卡,代表憑着這信用卡,在正確行使下,你消費銀行會負責代你結帳。他代你結帳,你便欠了銀行相對的數目,在這金融活動模式下,銀行是你的債主,所以當你做月結時,你需要為你借貸的款項付出利息。簡單而言,在信用卡的帳戶上你並沒有存放錢,只有你欠銀行的數值記錄。假如信用卡被盜,賊人盜用的是銀行的卡,偷取的是銀行的錢,而非客戶的錢;除非客戶在這方面有協助騙徒,否則客戶是沒有法律責任的。這亦是為何當你遺失信用卡時,你須第一時間通知銀行,因為如果沒有這樣做,信用卡被他人盜用了,令銀行在不知情下蒙受損失,你在法律上便要負上責任了。但這並不代表賊人盜用的是你的錢,只是你協助賊人盜用銀行的錢罷了。

當然,以上所說的是一般法律原則;但銀行與客戶的關係是從雙方簽訂的合約衍生的,所以合約的條款,在一般合理情況下,可以改變以上所說的法律原則。假如客戶與銀行簽署的開戶口合約條文對客戶過於苛刻,特區亦有特定法律保障一般客戶的權益,令銀行訂下的合約條款不能過於只有利於銀行。若出現這些爭拗的話,一般需交由法庭裁決。所以在開銀行戶口和申請信用卡時,我們必須小心看清合約條文。

另一點要留意的是,你有否在不小心情況下危及銀行的權益;例如當遺失了信用卡、提款卡或信用卡時,你有否即時通知銀行,避免銀行繼續依據這些卡而負上金錢損失。沒有的話,你便須負上這金錢損失的責任。這與遺失或被盜取貨幣略有不同。貨幣是普遍流通的,銀行只認貨幣不認人;因此當你遺失了或被盜取了貨幣時,你失去了唯一證明你擁有貨幣背後代表的價值之憑據,這與銀行無尤,所以蒙受金錢損失的是你,而不是銀行。

當大家明白到你與銀行無論在銀行戶口或信用卡戶口方面的真正法律關係,大家便不需過於擔心若被人盜用帳戶或被盜用一般銀行客戶或信用卡客戶資料時所引致的損失應由誰負責。希望大家了解清楚自己的法律權益後,不會輕易被人誤導而負上不必要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