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A18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上星期,警方拘捕及檢控某傳媒集團高層,記協隨即再發出一份聲明,聲稱「警方一再針對同一機構的新聞工作者,表示憤慨」及「警告」執法者不要屢次以「國家安全」之名拘捕新聞從業員,「向業界散播白色恐怖」。平心而論,這份聲明實是頗不負責任;不負責任是因為聲明背後有一假設,便是沒有理據證明被告犯了刑事行為,所以拘捕行動只是一種政治逼害。記協有沒有證據支持這項嚴重指控?當然沒有。相反,傳媒應該知道和明白檢控初期並非提交所有證據的時刻,有否證據支持控罪仍需由法庭決定。身為專業團體如大律師公會、教協,記協也一樣有責任為業界提出一些中肯和有理據的批評。記協有做到這點嗎?

特區有一個怪現象,便是假設傳媒是天下無敵,犯法可不受檢控、有隨意誤導公眾或扭曲事實的特權。對不起,這觀念是錯的,亦不為文明社會所接受。首先,新聞自由並非是這樣的;《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明文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但在第十九條中卻有條文保障言論及資訊自由。儘管如此,條文亦同時列明這些權利之行使,「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因此可因應: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三、公共衞生或風化而經法律規定某種限制。換言之,損害了以上不同的核心價值的話,便不是甚麼言論或新聞自由了。所以假若傳媒干犯了《國安法》的話,其實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

《國安法》的限制亦相當清晰;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特區或國家便是犯法。有法律教授認為「請求」必須得到認同或同意才算犯法,這是錯誤的。「請求」並不包括認同、接受或同意;這一點相信不需要是法律教授或傳媒人士,一般中學生也能明白。所有刑責之重點其實皆在於犯罪意圖,所以單單報道他人提出請求制裁並不會構成勾結罪。

不應胡亂假設 刻意誤導公眾

你可能會問,為何中學生也能理解的概念,傳媒或法律界人士卻不能理解?這問題我回答不了。因為唯一的可能性便是他們有意扭曲了法律的意思以支持自己的政治立場,而我不會輕易假設這些人是刻意誤導公眾。但事實擺在眼前,在清晰的法律條文下,假如警方掌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是理所當然,亦絕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負責任行為,其他人怎可輕易因而表示「憤慨」,或認為這是一種「白色恐怖」?

在這資訊發達的世代,傳媒的權力和影響力愈來愈大,但卻似乎對其相應的責任卻愈來愈視若無睹。透過公開要求制裁自己國家或政府,傳媒可以製造龐大的政治壓力,逼使外國政客或政府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而事實是美國確實就香港問題上一再制裁中國及香港官員和特區的貿易地位。

在這些迴避不了的事實前,傳媒怎可以假設警方執法一定是缺乏理據?傳媒和一般人一樣,也需守法;但更重要的是,傳媒更要尊重事實,講道理,持中立,不能濫用其特權和影響力,務求達至一己的政治目的。我們不需要只懂對政府歌功頌德的傳媒,我們只要求傳媒尊重專業精神和基本道德觀念。這樣的要求,過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