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朱柏陵

「總是有正確和錯誤的方法達到預期的結果,儘管該結果是多理想。在法律層面上,達到預期的結果的方式可以是合法或非合法。」(原文︰ However desirable the intended result, there is a right way and a wrong way of going about it. In legal terms, there may be a lawful way or unlawful way of going about it.)這一句出自有關廢除「免針紙」的司法覆核申請的判詞中的一句。我是非常同意這句說話。這句說出了一個良好的管治必須有的元素。一個令市民有信心和信任的管治團隊,除了其政策能產生理想的結果外,實施的過程也必須是公正、合理和合法,才能令市民感到公義。

沒有足夠法律依據難申許可

司法覆核正正是完善香港管治質素的一種有效的司法救濟。司法覆核是指高等法院法官有權覆核任何公共決策決定,或法例的合法性,裁定相關決定或法例是否合法和有效。一般來說,如果政府在執行或制定政策中有越權、程序不當或不合理時,或政策相關的法例違反《基本法》,受影響的市民便可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如申請人勝訴,可得到的司法濟助一般包括賠償、履行義務令(要求政府履行義務)、禁止令(禁止政府有關行為)和移審令(撤銷政府決定)。因此,司法覆核不但保障了市民控訴政府在執行政策中的失誤,也能讓政府在過程中謹慎地確保執行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公平,以避免被司法覆核的機會。

近年,社會中有一種聲音,認為司法覆核被濫用,以阻止政府有效施政。事實上,司法覆核是需要先得到法庭的許可,才可以進行。對於一些沒有足夠法律依據的申請,法庭根本不會給予許可。而且,法庭有權禁止特定訴訟人在未經法官的許可下,就已啟動的訴訟提出進一步申請,或重啟已完結的訴訟,達到防止濫用程序。根據數據,如果排除免遣返聲請,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數目於一五年至二○年期間,改變不大。從數據上,很難可以得出司法覆核近年被濫用這個結論。

也有人說,司法覆核令法庭權力過大,僭越了其司法職能,影響行政主導的管治模式。其實,法院從來沒有立法的功能和權力。法院的功能只限於按照條例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義。因此,法院只擁有對法例的釋義權,沒有立法權。如果因司法覆核而發覺有關條例有所不足,正確做法是修例,而不是怪責法庭的判決。

在近代政治學上,中國人強調的是「管治」,即能有效管理國家和回應人民需求的手段或方法。西方強調的則是「制度」。我認為司法覆核同時完善了「管治」和「制度」。一方面,它能確保政府公平地及正當地行使權力,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政府越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