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19-04-04

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上星期英國發表了最新一份《香港半年報告》,聲稱「關注」香港高度自治「正被削弱」。報告亦列舉禁止民族黨運作、向參選人作「政治篩選」,及「驅逐」金融時報亞洲編輯出境為例。這類批評並非首次,更凸顯了一些西方國家,包括英、美兩國及特區部分人士對「一國兩制」的一種誤解,忘記了「一國兩制」中之「一國」在回歸後所帶來之改變。

首先,這些人似乎忘記了《中英聯合聲明》的唯一基礎是英國把特區主權回歸中國。這主權之轉移並非象徵式,而是一種實質的轉移。《聯合聲明》亦從來沒有顯示香港只是名義上回歸中國,而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王國。既然屬中國的一部分,理論上國家憲法及憲制秩序在不侵犯「一國兩制」原則下,理應適用於香港。

 

特區自治範圍內高度自治

第二,他們似乎忘記了何謂「高度自治」。無論在《聯合聲明》或《基本法》下,「高度自治」是指特區自治範圍內的高度自治;而國家主權、外交關係、國防及中港關係,皆非自治範圍內的事。因此當涉及這些問題時,中央政府明顯地是有權介入。事實是,回歸二十一年來,人大進行了多次釋法和決定,而所有這些釋法和決定均與自治範圍外的事宜有關,但卻從未就自治範圍內的問題作出任何干預。從這角度看,《香港半年報告》所提出的例子皆與宣揚港獨有關,因此亦屬自治範圍外之問題。便是說馬凱事件乃屬特區出入境問題,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特區的決定受到北京的干預。由此可見,香港高度自治「正被削弱」之說實是毫無根據。

第三,英、美兩國、一些西方智庫及特區部分人士亦不時聲稱我們的法治「正被削弱」。提出這種批評的人唯一是根據人大常委會曾多次解釋《基本法》,所以他們認為特區的法庭權力被無理限制,因此破壞了本港法治。這些人似乎忘記了無論在《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下,特區的法庭只是一個中國體制下的獨特地方法院。相比其他國家的地方法院,我們的法庭權力明顯地較高。在自治範圍內的問題,我們有終極審判權和司法獨立權,但當觸及一些憲制問題時,作為中國一部分,中央政府認為有權介入亦無可厚非。事實是過去多次釋法和決定,均與中港關係、國家安全、憲制秩序等事宜有關,而人大常委會亦從未就自治範圍內事宜作任何干預。

 

實行「一國兩制」摸石過河

在這方面我們也需留意,自香港回歸中國那一刻開始,我們已變成了一個大陸法國家下的一個城市。在自治範圍內的事宜,我們可以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下繼續行使普通法;但當涉及國家安全、憲制秩序或自治範圍外的問題時,我們難以否定國家可以跟從大陸法制之憲制原則提出他們的看法。假若有此情況出現也不代表「一國兩制」正在崩潰,或我們的法治正被削弱;這只代表着在實行前所未有的「一國兩制」時,我們需摸着石頭過河,盡量忠於「一國兩制」的妥協精神,落實《基本法》的所有條文。

文章見報之日,肯定會有人聲稱我是「投靠」了中央,「出賣了香港」才提出以上論點。我無法阻止這些人對我作人身攻擊和肆意抹黑;但事實歸事實,原則歸原則,以上之論點從憲法角度是毋庸否定的。假如在政治上你不願接受「一國兩制」,這是政治取向問題,我亦難以說服你;只希望你明白,香港尚有很多人希望「一國兩制」能持續運行,保障我們的核心價值和自由權利。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