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19-04-11

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香港的惡劣政治環境已到了偏見與情緒正主導着絕大部分輿論,令社會缺乏理性和公義的聲音。任何特區政府提出的新政策或建議,特別是涉及北京政府的任何事宜,皆會被上綱上綫,說成是一種「削弱」「一國兩制」的陰謀,甚至說成是「有違」人權的行為。

 

移交逃犯 維護公義和法治

提出這些嚴重指控的人,似乎並沒有看過或看清現有移交逃犯法例之條文,或修訂的草案條文。最少他們的言論凸顯了他們並不了解移交逃犯為何物。他們似乎忘記了移交逃犯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和法治。根據聯合國動議45/116及修訂動議52/88 ,世界各國有責任盡量完善本國有關移交逃犯之法例,以達至有效打擊罪案發生;第八條更指出保障人權與建立有效移交法例並非對立,而各國應認清有效移交之重要性。

同樣地,英國更於一一年發表了一個有關移交逃犯的全面、詳盡和深入的報告。報告開宗明義指出移交逃犯是所有文明社會應有之義務,各國應以互相尊重之原則推廣公義。在總括移交逃犯法律發展過程中,報告更強調有效移交應建基於互信而非互相猜疑,或互不尊重之原則下;換言之,建立有效移交法例乃舉世價值,而非某些人所言之一種「誤導」公眾的言行。

一個最常聽到的謬誤是指中國法治不及格,移交逃犯有損人權。這說法凸顯了對移交逃犯之最大謬誤。任何移交安排並非建基於要求移交者的司法系統是否完善,否則邏輯上所有司法系統完善的國家便不能作出移交逃犯之安排,或只可以與司法系統相等的國家作移交安排,這便完全不能達到聯合國所指各國應致力完善移交法例的主旨。

相反,事實是本港之移交法例乃跟從聯合國的模範移交協議及英國移交法例所訂下的標準。現有法例包括了無數保障人權和公平審訊的條文,而我們的法官亦是舉世被尊重的獨立司法系統,因此我們依賴的,是我們自己的法律、自己的司法系統、自己的法官、自己的法治,自己的人權標準,而非其他司法體系,以確保移交疑犯會得到公平審訊。事實是,無論申請方是英國或伊拉克,若法庭並未能確認疑犯可以得到公平審訊或待遇的話,法例便不適用;換言之,無論法庭或政府也沒有合法權力作任何移交安排。

 

英與伊拉克等也有移交協議

如果我們看看英國的經驗,便會發覺英國現與共九十四個國家達成移交協議,當中包括古巴、伊拉克、利比亞、蘇聯和以色列。相信有些人會認為這些國家的法治不甚理想,甚至比中國差,那為何英國仍願意與他們建立雙邊移交協議呢?除了這些協議外,英國法例亦有條文容許英國以單一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至沒有雙邊協議的地方和國家,而這條文正是特區政府現時提出修訂條文的基礎。

當然,最重要的是,法例容許法庭頒布移交法令並不等同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必然有求必應。英國雖然與俄羅斯有雙邊移交協議,但在○四年至一一年間,法庭卻拒絕了合共二十五宗所有俄羅斯提出的移交要求。這事實證明了移交疑犯法例只是給予法庭一個彰顯公義的機會,令犯罪者有應得之法律制裁。正如聯合國所言,公義與人權並非對立的。

假如反對者願意花幾分鐘時間看看我們現有的法例,其中有關人權和公平審訊之各種保障,及以上所提及的聯合國動議和英國一一年的報告,他們便會知道所有他們提出的反對理由,均早已有答案,亦與「一國兩制」毫無關係。為何不花幾分鐘時間給理性討論一個機會?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