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香港專欄|麥慶歡|民主思路成員

從2021年8月16日開始,司法部門已經實施了一項關於如何處理針對司法人員投訴的新制度,該制度聲稱能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處理公眾的投訴.

該制度是如何運作的呢?

在2021年8月16日之前,對司法人員的投訴是由不同級別的法院負責人處理的。例如,對裁判法院法官的投訴由總裁判官處理,對高等法院法官的投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處理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相關投訴才會被提交給首席法官,但即使如此,當案件被提交給首席法官時,案件已經被處理或完成。這種舊制度被認為是不理想的,因為它不夠透明,而且更容易出現官官相衞的情況。

新的制度採用了一個兩級機制來處理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針對司法行為的可追究的投訴(可追究的投訴),如果嚴重或複雜,或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將在兩級制度下進行處理。由一名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組成的法官小組(第一級)將調查這些投訴。然後,在首席大法官對每項投訴作出最終決定之前,第二級諮詢委員會將審查這些案件並提出建議。對於直接涉及終審法院法官和法院領導的司法行為的可追究投訴,無論這些投訴的性質是嚴重還是輕微,都將遵循上述兩級制度。

其他可追究的投訴將由相關法庭負責人處理,其處理情況將定期向諮詢委員會簡要匯報。

諮詢委員會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為主席,並由4名法官和4名社會人士擔任成員,包括特區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香港總商會前主席鄭維志、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前申訴專員劉燕卿及珠海學院校長李焯芬,任期兩年。
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就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作出監察及提出意見;就法庭常規/程序中識別導致或可能導致投訴之處,並適切地提出改善建議;及就改善投訴處理機制提出建議。

我認為這個新的制度是司法機構進步的做法,多名法官擔任成員有助維護司法專業性和權威性,而委任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則引入了民主因素,相信更能反映民間聲音,更好地發揮監察問責功能,增強市民對司法的信心。

我認為這個制度唯一可以改進的地方是,在委員會中增加一名事務律師,因為事務律師也是非常重要的成員, 他們的意見應該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