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9-11-01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台灣政府指控特區「放棄」司法管轄權,行為有違公義,不負責任。這是否一個有事實和原則支持的指控?

首先, 國際法最注重的是互相尊重原則(Principle of Comity of Nations),任何國家或區域必須尊重對方的法律制度。事實是回歸時,特區的移交疑犯和司法互助兩條法例,均加入了明確條文規定同樣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方,包括台灣和澳門」。換言之,現有法例視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特區政府因應陳同佳一案提議修改這兩條法例,刪去以上所說之條文,照常理台灣應極力歡迎這修訂,但他們竟然堅決反對及阻撓修例工作。到「成功爭取」了修例失敗,他們明知特區法律不容許又轉過來說要特區提供司法互助,這真是令人莫名其妙。

全世界國家或地區皆認為,處理本土發生之刑事罪行,為行使主權之重要表徵,我們稱之為「屬地原則」。試想想,若有英國人在台灣殺了另一個英國人,台灣政府會要求罪犯返回英國受審嗎?當然不會!這是普通法律常識,台灣政府竟然把這法律常識本末倒置,這是令人莫名其妙之二。

台灣算是奉行民主制度的地方,但卻缺乏普通法律知識,法治意識更出奇地薄弱,實在令人驚訝不已。當然特區有不少人認為政治立場遠較法治為重要,這是不同價值觀的問題。大家價值觀不同,又怎能指控對方違反公義、不負責任呢?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