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8-12-07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By 湯家驊

法律與政治

選舉主任拒絕確認朱凱廸的提名,引來新一輪的政治爭拗。反對選舉主任決定的人士似乎有一共通點,便是忽視了鄉郊代表選舉在法律上的要求。若我們查看《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提名資格的條文,便不難發現條文與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有關條文相當一致,因此在法律上,這些選舉的提名資格亦明顯地是一致的。在陳浩天一案中,法庭亦確立了法律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和責任審查被提名人士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回歸以來這界線從沒改變,「搬龍門」之說因此不攻自破。

選舉主任的決定亦相當明顯,他認為朱議員「隱晦地確認了」支持獨立是港人選項。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把這決定解讀為選舉主任自己「也不肯定」朱議員的意向;這說法絕對值得商榷。選舉主任的英文用詞是「implicitly」。翻查字典,無論「隱晦地」或「implicitly」的意思也是「含蓄地或絕對地」,因此橫看豎看也不能解讀成「不肯定」。眾所周知,帶有法律後果的言詞必須精準和確實,解讀者亦然,絕不能因一己政治立場而扭曲用詞者的原意,更不能扭曲事實。

當然,你可以不同意選舉主任的決定,法律亦賦予足夠上訴途徑糾正選舉主任的任何錯誤決定。但在公開評論事件時我們必須持平、合理,而不能以一己政治立場蓋過事實。在這方面,政治和法律,是有一定距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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