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很多人對何謂言論或資訊自由存有誤解,更有人不時以言論自由之名破壞國家與社會安全;這情況近年在互聯網世代下更形猖獗。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點,《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清楚界定言論及資訊自由「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等。公約在這方面的條文實在再清晰不過;傷害他人、社會制度,以至國家的行為,不是亦不可能是一種自由,因此立法限制這些行為乃理所當然之事。

以各種不同方法限制虛假訊息的流傳已是世界大勢所趨。現時已就此立法的,包括中國、法國、絕大多數東南亞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等,及個別非洲國家;現正研備立法草案的包括美國、俄羅斯、巴西及多個南美國家;其他以專責機構處理虛假訊息的包括加拿大、西班牙、瑞典、墨西哥及剛果等國家。由此可見,立法限制虛假訊息已成為國際主流意見。

 

虛假訊息與意見表達無關

 

何謂虛假訊息?簡單而言,虛假訊息是一種沒有事實根據的訊息流傳,而非意見表達。舉一個例,假如你說某人是一個賊,這指控可以有兩種意思:一是指他確實是一名盜賊,二是他不是一個誠實的人,猶如盜賊。前者是事實的指控,後者是一種意見的表達。限制虛假訊息的法例只針對前者而非後者,所以不涉及限制正當的言論自由。

限制虛假訊息並非針對傳媒,但當然也包括傳媒。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是必須有事實根據。流言不是新聞;何惜在現今世代,不少傳媒喜歡把流言當作新聞,但這只是個別害群之馬的行為,並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當或符合新聞道德標準。留意在誹謗法下,重複傷害他人名譽的流言也屬犯法,因此看不見有甚麼理由同等準則不能適用於新聞傳播。這與新聞自由完全沒有關係。

 

負上刑責 以儆效尤

 

至於違反虛假訊息法例的法律後果是甚麼,社會可先深入討論,尋求共識。事實是,違法後果一般只有兩種:一是以民事方式處理;二是構成刑事行為。兩者分別在於若以民事方式處理的話,法例可以賦予執法機關移除或禁止某些傷害整體社會的虛假訊息而不涉及肇事者需負上刑事責任。當然,為了以儆效尤,嚴重違法者須負上刑事責任也是一種合理的處理方法。

是否需嚴禁所有虛假訊息?這是一個程度的問題。一般而言,若法例只適用於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的虛假訊息是一種合理的平衡處理方法。我們可以刑事藐視法庭罪所需之嚴重性準則為借鏡。在刑事藐視法庭罪下,法庭需決定行為對法治會否構成嚴重傷害。一般而言,法庭要求證據顯示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廣泛和嚴重的後果,才可入罪。明顯地,以相近準則處理虛假訊息應該是可行的。

自一九年社會動亂以來,以至最近新冠疫情下,我們均發現不時有不負責任之徒,透過虛假訊息傷害整體社會安全和利益。這些訊息包括透過虛假事實的傳播,製造不同群體間或對執法人員之仇恨,或試圖窒礙和破壞防疫工作等。這些行為對社會的傷害,不下於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已有《國安法》保障,但社會安全仍待透過禁止虛假訊息的立法才得以保障。立法處理虛假訊息之流傳,實已至刻不容緩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