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香港專欄|麥慶歡|民主思路成員

根據警方公佈數據,由2019年6月因逃犯條例而被捕的人約有1萬人。在所有被捕者中,約有四成是14至21歲的學生,也就是說,其中約有4000人符合香港青少年罪犯的定義。

近來,社會對青少年罪犯量刑有很大的爭議. 很多人批評法官對犯了法的年輕人判刑太輕,沒有阻嚇作用。但他們卻不清楚,香港法例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設有很多規限。而且判刑從來都是一項藝術,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少年犯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定意,青 少 年 罪 犯 主 要 是 指 14 至 21 歲 的 人 。 16歲以下的罪犯會在少年法庭受審,而16至21歲的罪犯則會在成人法庭(即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受審。

至於在少年法庭受審的青少年罪犯,《少年犯條例》第11條禁止法庭對青少年罪犯判處監禁,除非法庭信納該青少年罪犯不能以其他方式適當地處理。即使青少年罪犯被判處監禁,法律也要求他們與成年囚犯分開關押。

同樣地,對於 16 至 21 歲的青少年罪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對監禁青少年罪犯作出了限制,除非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理他們,否則不應判處他們入獄。

第109A條 “旨在確保除某些例外的罪行外,監禁16至21歲的青少年是一項最後的判刑措施。(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等人 [2018] HKCFA 4)

在對青少年罪犯進行判刑時,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方案,然後才會判處監禁,包括感化令報告、社區服務令報告、拘留中心報告、培訓中心報告或康復中心報告,或對一些與毒品有關的罪行,則考慮戒毒中心報告等。

可以看出,裁判官或法官對青少年罪犯進行判刑,必須受到既有的法律規定限制和約束。(《刑事訴訟法》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除外)。因此,如果僅僅從某些最近個案的判刑,即得出結論認為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過於寬鬆,而批評法官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在最近的一宗終審法院關於少年犯判刑的案件中(見律政司司長對梁曉陽等人[2018]HKCFA 43),終審法院認為,在對少年犯判刑時,應以判刑日期來確定罪犯的年齡。考慮到現在警方起訴所需的時間長,加上上訴需要輪候的時間長(佔中案件需時四年才完成審訊和上訴過程),這一決定對青少年罪犯影響深遠,也不利他們,因很可能在審判結束、宣判時,青少年罪犯已不再年輕,無法享受法律賦予他們的福利。

為此,政府或有必要修改法律,明確規定少年犯的年齡以犯罪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