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從加拿大新國安法看「外部干預」

湯家驊 |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何謂外部干預?制裁是否外部干預?偏頗不實之政治評論會否構成國安罪行?這些均是今天令人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如果你計劃到訪加拿大旅遊或到當地居住。

 

最近,加拿大議院靜悄悄地通過了《反外部干預法》(Countering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並在六月底獲得「王室御准」,完成立法程序。透過此法例,加拿大政府訂立了新的國家安全法,並修訂了部分現有國安法條文。在新法案下,《1985年資訊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 1985)正式更名為《外部干預與資訊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下稱《新安全法》)。當中一些修訂,引起不少關心人權人士之廣泛關注。

 

修訂後的《新安全法》適用於全球;當中明文規定任何人「在外國實體指示或協同下……通過恐嚇、威脅或暴力的手段,誘導或試圖誘導其他人」執行任何提升「外國實體力量……損害加拿大利益」之行為,即屬犯法,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條文沒有定明何謂「外國實體力量」或什麼算是提升「外國實體力量」或「損害加拿大利益」、也沒說明是否任何形式不分輕重之損害皆屬犯罪。

 

《新安全法》嚴苛違普通法原則

 

除了罰則嚴苛嚇人之外,《新安全法》規定的判刑亦與普通法原則相違背,即使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由同一或有連續性的事件所引起,被告也可被判處「分期執行」而非「同期執行」刑期。相比罪行定義嚴謹,刑罰輕重有分之香港國安法,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說是極為模糊嚴苛,令人咋舌。

 

根據原法案《1985年資訊安全法》,「外國實體」(Foreign entity)的定義是「按照外國或其政黨的指示、為其利益行事或與其有聯繫」的人;而「損害加拿大利益的目的」包括「推進政治、宗教或不同的意識形態目的、目標或事業,或使外國實體受益」,或「削弱加拿大政府維護加拿大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構成犯罪的條件並不需要使用武力或進行違法等行為。在香港,一些聲稱國安法罪行必須涉及暴力或有違刑法的人應該看看《新安全法》以增見識。。

 

從上述內容可見,《新安全法》下有關「外部干預」概念模糊,涉及的範圍極之廣泛。根據《新安全法》,任何試圖作出尋求說服,或甚至與外部勢力合作的行為,或從而通過制裁向政府施壓的人,都會被視為犯下「外部干預」罪。可見游說其他國家制裁自己國家有損國家安全之概念絕非香港特區獨有。

 

不僅如此,在《新安全法》的規定中,在「外國實體」的指示下、或任何人與其合作或為其利益,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從事隱蔽或欺騙行為」(surreptitious or deceptive conduct),意圖影響「政府履行政治或管治運作、教育治理、或任何與治理有關的職責」,或「行使民主權利」,均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當中提到的「教育治理」(educational governance)則被定義為有關於所有加拿大學校、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或培訓機構」的治理。

 

罪行定義含糊極易墮法網

 

《新安全法》並沒有對「隱蔽或欺騙行為」作出明確定義。這不禁令人懷疑,偏頗或失實言論會否被視為「隱蔽或欺騙行為」?如果在學術上表達了來自某些對加拿大不太友好的國家或政權的意見,而同時間沒有提及相反觀點時,是否有機會觸及該法?很多人認為西方政客及媒體,甚至在外個別港人每天也在詆毀、抹黑中國包括香港特區,那麼這些人或媒體若以同樣行為針對加拿大,是否也算違反《新安全法》?

 

跟英國去年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比較,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說是懲罰更嚴厲、措辭更含糊,難免會讓有意前往加拿大的港人或中國人感到不安。鑒於國際地緣政治不斷升溫,美英西方加強打壓中國包括香港特區,尤其是在最近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員工或代理人被起訴事件發生後,我們到訪西方國家不得不更謹言慎行,以免成為美西方攻擊抹黑中國的政治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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