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47人案判決 普通法國安法包容並重
法庭裁定俗稱「35+」案中的47名被告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並各判4年多至10年不等的監禁刑期,隨即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為何刑期明顯地較《港區國安法》所訂下之三級量刑準則為低?另一爭拗點是為何這名被告判10年,那名被告只判4年多,每名被告刑期不同,原因是什麼?
串謀罪是普通法下的罪行,回歸前早已存在。《基本法》規定特區繼續施行普通法,所以串謀罪一直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在「35+」案件中,法庭認為既然這是普通法下的罪行,那麼根據《基本法》便須跟循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因為意圖干犯的是《港區國安法》,所以必須同時顧及《港區國安法》下罪行的嚴重性和刑罰標準。法庭決定首要被告的量刑起點應是15年,便是這個原因。
在普通法下,法庭可因應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而退減刑期。這也是一種彈性處理的原則,亦是普通法的特點。認罪減輕了法庭負擔,大家可以明白,不用多解釋。至於求情,這是一門頗為深奧的法律學問。好的律師會明白,說什麼會取得法庭的同情,要說什麼、或不說什麼才不會令法庭對被告增加反感。不懂得這些分別,求情可能得不償失,弄巧成拙。最好的例子是戴耀廷的律師堅持被告沒有參加初選,所以不應被視為首要被告;這說法與法庭上鐵一般的證據互相矛盾,難怪法官拒絕接受。另一名被告拒絕求情,不以悔改博取法官同情,這又是另一極端。
儘管如此,大家可以看到法庭沒有因為求情不當或拒絕求情而加重刑罰;法庭只是覺得沒有因應求情而減刑的理據。由此可見,法庭是不會感情用事,對被告施行報復性的判刑。相反,其他被告有因為對社會作出貢獻而獲得減刑;也有因為其他個人背景而獲得減刑。不同的刑罰突顯了法庭不會千篇一律機械性地判刑。在普通法下,法庭必須就每個不同犯人的個人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刑。個人情況不同,判刑自然有別;這也是普通法的特色。
這是一宗極具爭議性的政治案件。不少人因為政治立場而對法庭的裁決有不同看法,我們未必認同,但應該試圖諒解。但無可爭議的是,法庭堅守着「一國兩制」下普通法與《港區國安法》包容並重,互補不足之精神,法庭的判詞亦完全突顯了我們司法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這正是香港法治之體現;也是「一國兩制」最獨特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