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思路 對《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實務指示 及操作指引草擬本的意見

民主思路歡迎司法機構根據現時科技和疫情的發展,提出訂立《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及其他相關草擬本,為將來運用遙距聆訊提供正式的法律基礎、運作和行政細節。現時,不少海外的司法管轄區因應COVID-19 疫情的發展,加強運用包括視聽連結 (Audio-visual Links) 或電話等設施[i] [ii],進行了網上或其他形式的遙距聆訊。雖然司法機構曾於2020年時宣布兩個階段為各級法院進行遙距聆訊[iii],但礙於相關法律和設施限制,部份案例未能夠準時開庭。如果司法機構能夠設立適當的法例和指引,這會增加法庭處理積壓案件的效率和鼓勵本港法律科技的發展。

 

民主思路於2022年7月21日舉辦了工作坊討論是次公眾諮詢文件及附件,所與會者討論後得出以下回應:

 

  1. 傳統聆訊形式必需保留,視訊相互配合
  • 在疫情期間,司法機構採取了社區防疫措施,利用「法庭程序一般延期」押後部份法庭所處理案件,以減少在室內聚集的人數。另外,參與的控辯雙方或證人可能需要檢疫隔離或者不能從海外回港,導致缺席聆訊。這些因素都令法庭大量積壓案件,如果有先進的科技協助下,司法機構可以更多運用視訊,打破參與者身處的地域限制,推進案件的部份法律程序。
  • 現時,刑事案的被告需要本人親自首次上庭,以便裁判官觀察其行為;在某些特定法庭或法律程序中,亦有規定被告需要出庭應訊。如果他們透過視訊形式出席聆訊,(1) 他們有機會受到脅迫或教唆,以致提供偽造證供;(2) 雙方的盤問速度和反應會因技術系統的時間差而受到影響;以致審訊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 即使在民事案例中部份程序已經使用遙距形式進行聆訊,並且要求律師在旁監督,教唆別人或做偽證的風險仍然存在。因此,我們建議在衡量公平、各方的權利和其他相關因素後,傳統形式的聆訊必然是優先的選項,兩者不能作為完全替代的方案。

 

  1. 檢討與記錄或發布法庭聆訊相關的罪行
  •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iv] 「司法公開」是法律的其中一個原則,在公平審訊和透明資訊以外,亦應當向公眾掲示審判的過程。因此隨著時代和科技的發展,以多種形式向大眾展示審訊過程是符合公義程序。
  • 其他司法管轄區亦有先例在線上直播審判過程,如中國內地[v]、新加坡、英國[vi]等地,公眾除了可以直接到法庭旁聽外,司法機構的網頁亦會提供同步直播的服務。英國司法機構在網頁中註明[vii],上訴庭 (民事)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的部份案件從2018年11月開始,可以現場以YouTube 直播,理由是「改善公眾對法庭工作的理解」。英國高等法院 (Supreme Court) 的網頁甚至有獨立的頁面,讓公眾可以申請獲得部份案件的錄影檔案。
  •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果公眾是基於知情權,從司法機構正式許可的渠道獲得案件審訊紀錄或廣播,是不影響司法公義的原則。我們建議,司法機構需要對涉及非法使用法庭所指明的資訊(如審訊錄音或直播)的人士進行判罰。同時,相比起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現時對於在法庭進行攝影等的判罰,可能與公開司法資訊的世界潮流相違背。草案中提及的刑罰,與現時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七條「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的判罰相比,是不按比例的加重了。因此,司法機構可以藉著是次機會,將相關罪行的判罪調整。

 

  1. 遙距聆訊的法庭令需設有上訴機制
  • 草案提出,參與訴訟的雙方皆可以申請以視訊形式聆訊,司法人員將以書面形式決定法律程序是否以此種形式進行。然而,草案和指引並沒有列明,如有一方反對視訊聆訊的安排,如何申請對這個決定上訴。現時各級法院在發出非正審命令時,提供14日內的上訴安排。因此我們建議,遙距聆訊的法庭命令應該提供14日(或更短的時限,以便不影響正審日期)的上訴機制,各方能夠有充足時間去理解和預備。

 

  1. 司法機構需多向公眾講解,以免誤會
  • 是次草案提及遙距形式的聆訊,公眾的觀感有可能以為,控方有機會利用這種形式,將已離開本港的人士進行檢控。因應大眾未必能夠準確理解,「遙距聆訊」只是應用於已被檢控的人士或民事訴訟中的部份程序,而且司法機構並不涉及檢控工作,司法機構應該多加向大眾解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反對。

 

[i]  Legg, M., and Song, A. (2021). The courts, the remote hearing and the pandemic: From action to reflection. In UNSW Law Journal, 44(1): 126-166. Available from  https://www.unswlawjournal.unsw.edu.au/wp-content/uploads/2021/04/04-Legg-Song.pdf

[ii]  Norton Rose Fulbright. (2020). COVID-19 and the global approach to further court proceedings, hearings. Available from https://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knowledge/publications/bbfeb594/covid-19-and-the-global-approach-to-further-court-proceedings-hearings

[iii] 衛紹宗,朱喬華。(2020)。使用還是不使用:香港法院的遙距聆訊。柯伍陳律師事務所。https://www.onc.hk/zh_HK/publication/to-use-or-not-to-use-remote-hearings-in-hong-kong-courts?category=19

[iv] 格言引用自Lord Hewart, the then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in the case of Rex v. Sussex Justices, [1924] 1 KB 256.

[v]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2)。中國庭審公開網。https://tingshen.court.gov.cn/

[vi] The Supreme Court UK. (2022). Watch Supreme Court Live. https://www.supremecourt.uk/live/court-01.html

[vii] UK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2022). The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 Live streaming of court hearings. https://www.judiciary.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court-of-appeal-home/the-court-of-appeal-civil-division-live-streaming-of-court-hear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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