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之基本責任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湯家驊

廉署早前調查本地一所大學轄下醫學中心懷疑貪污事件,因中心負責人是該大學管理人員的家屬,被個別西方傳媒形容是「文革式迫害」,引起小部分人對香港學術自由被削弱的憂慮。而本地部分媒體停止運作,包括《蘋果日報》停刊,也被部分西方傳媒質疑是所謂的「特區政府正在扼殺新聞及言論自由」。這些毫無事實根據、先入為主的報道,不斷誤導不願看清事實的人,造成一種難以逆轉的負面觀感。這是誰的責任?

我再引用另一實例說明。早前,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聲稱一名在韓國留學的中國籍學生抵達香港後,在機場「接受中國警方審問後失蹤」。但及後該名學生的導師證實,「失蹤者」根本沒有來過香港。

報導謠言是散播謠言

就此事件,我曾與本地一份英文報紙的編輯交換意見。他說:「有什麼問題?我們忠實地報道有關組織的指控。數日後我們也有報道有關指控並不屬實,不是已足夠了嗎?」我說:「不,你應該知道這並不符合傳媒操守的第一條:報道新聞必須先印證事實。報道謠言事實上是散播謠言;報道誹謗事實上是廣傳誹謗,這絕對不是傳媒應有的行為。已作出了傷害,事後澄清,有用嗎?有多少人會看,甚至接受澄清?難道這最基本的操守,你也不知嗎?」他們當然知;只是做不到,或不願做罷了。

沒錯,在法律上複述誹謗言論屬誹謗行為,會招惹同等法律責任。就此,「公正評論」(fair comment)是答辯理由之一。但公正評論必須基於事實;例如你說某君是賊,這指控有兩種意思:一、某君偷了東西,所以是賊;二、某君如賊一樣,並不誠實。無論你的評論是指兩者之間任何一方面,也須拿出事實支持你的評論。

監管假新聞是世界趨勢

對傳媒而言,要履行社會責任必須作平衡報道。何謂平衡報道?意思是指假如有人作出一些指控性的評論,傳媒應首先查證是否有事實支持或反證有關指控;若沒有事實支持,傳媒便不應報道。如要報道,傳媒必須言明指控無事實支持;假如有事實反證,傳媒必須指出指控與事實不符。單是複述指控而不查證背後是否有事實支持,是一種極不負責任和不符合專業操守的行為。

現時英國議會正在審議一條名為《網上安全法》之草案(Online Safety Bill)。該法例草案將規定網上服務提供者必須負上某些社會責任。雖然草案就何謂社會責任定義模糊,但明顯地英國政府也認為網上失實傳播信息是一種不可接受的行為。如果網上服務提供者有此責任,為何傳媒沒有?傳媒報道新聞,不是比網上服務提供者更直接、更主動嗎?他們不是因此需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嗎?為什麼他們彷彿有「免死金牌」?

我們看到世界上不少國家,包括新加坡早已通過有關虛假新聞的法例。事實顯示,世界趨勢證明依賴傳媒自律的時代已成過去。是否需要,或如何監管及規範傳媒違反專業操守,作出有害社會,甚至有害國家的行為,相信是未來一重大議題,我們必須嚴肅及仔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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