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湯家驊
近日有香港學生因在海外宣揚「港獨」,回港時被拘捕和檢控涉及分裂國家罪行,再一次引起社會熱烈討論香港國安法有關分裂國家的罪行,是否一條「長臂」法律及是否有其需要;更有人把宣揚「港獨」與所謂「言論自由」掛鈎,認為香港國安法有關分裂國家罪行是一種不文明、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但事實是否如此?
分裂國家乃叛國行為
首先,分裂國家基本上是一種叛國行為;原則上,任何挑戰國家主權或威嚇議會行為均可構成叛國罪,因此美國前總統特朗普鼓勵示威者衝擊國會山莊便令不少美國人認為他已干犯了叛國罪。基於這原則,雖然美國沒有分裂國家罪,但若有人倡議推翻政府或任何所屬地政府,則屬叛國行為。
英國的情況也是一樣。任何人策劃企圖推翻英國君主管治名下的任何屬土皆屬叛國。因為這個原因,港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便通過了一條名叫《刑事罪行條例》的法律,其中便有條文規定任何人發布印刷品或文件,意圖廢除英女王作為聯合王國或其他領土君主之名便屬叛逆罪。
無論在美國或英國,叛國罪皆沒有地域限制。在賽斯(Joyce)一案中,一位曾在英國居住的美國公民便因在海外被指「依附」敵人而被英國最高法院確認為干犯了叛國罪;所以在海外進行叛國行為並非答辯理由。
以上談及的,是國家安全法律原則,但其法理基礎卻與一般法律原則甚至普通常理沒大分別。事實是,在普通法下,假若海外行為令域內人士受到傷害,受害者當地的司法系統便基於有責任保護域內人士利益原則而具有司法管轄權。理由很簡單,大家同意若某甲在特區以電郵方式勒索某乙乃屬犯罪;但假若某甲坐船在公海發出同一電郵是否便不屬於勒索?當然不是!法律不會這樣愚蠢和無能,輕易讓犯罪者就此逃離法網。那樣的話,若某甲移居到英國後發出電郵勒索在港居住的某乙,又是否也是同樣干犯了勒索罪?答案當然是。
毋庸置疑,損害國安的行為之受損害者乃國家,為什麼在域內損害國家利益便屬犯罪,但若跑到海外作同一行為卻不屬犯罪?這是什麼邏輯?什麼道理?個人安全尚且得到法律保護,為何國家安全不能得到同等保護?
言論自由非違法「擋箭牌」
至於言論自由,從來也不能成為國家安全罪行的擋箭牌。這是聯合國多年來透過國際人權公約定下的標準。最近西班牙憲制法庭便就此問題作出裁決。在西班牙,言論自由和美國一樣受到憲法特別保護,但在加泰羅尼亞一案中,憲制法庭裁定爭取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中的九位「領袖」干犯了煽惑罪,分別判監九至十三年;到目前為止,共有四十七位地方官員、政客和社會「領袖」正就叛國、煽惑、暴動等不同罪行接受審訊,更有多名地方主要官員包括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因潛逃海外正被通緝歸案。
由此可見,分裂國家是一種極為嚴重的叛國行為,一般並沒有地域限制。這與如何在海外執法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混淆。希望年輕人不要輕信讒言,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