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接受無理制裁香港法官

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麥慶歡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簡稱「CECC」)日前發表報告,促請美國政府考慮制裁本港29名「相信有處理國安案件」的各級法院法官,以回應他們對香港民主自由的侵蝕。制裁名單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李義、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高院方面涉及13位法官,其餘10位是下級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羅德泉、蘇惠德和陳廣池等。制裁的法律基礎分別來自《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和《香港自治法》。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法案要求美國各部門需按時評估香港政治發展,是否仍然維持美國對香港的獨特待遇。國務卿要每年頒發香港自治權證明,以證明可以根據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保留對香港的特殊待遇。總統要針對有份攻擊香港基本自由之人、因行使國際公認權利而引渡到中國大陸的同謀等,如身處美國境內會遭到拘留或者審判,被凍結其美國資產並拒絕有關人士入境。

《香港自治法案》則授權針對與香港有關的某些個人、實體及金融機構實施經濟制裁及旅行禁令。其中提及自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通過以來的香港政制發展。第5、6及7條概述了制裁措施。對於外國人士,第6(b)條授權美國總統禁止或限制在有關報告中被點名的外國人士擁有權益的、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任何財產的交易。此外,被制裁的個人將受到美國旅行禁令。

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第7(b)條授權了一個包含10項的制裁措施,包括:(1)禁止美國金融機構向其放貸;(2)禁止擔任美國政府債務的一級交易商;(3)禁止擔任美國政府資金的儲存庫;(4)限制外匯交易;(5)限制銀行類交易;(6)禁止或限制在美國法律管轄下的財產交易;(7)限制從美國向該外國金融機構出口美國商品、科技或服務。(8)對美國人投資於該外國金融機構的債務或股權的限制;(9)對公司高級管理人、負責人或大股東的美國旅行禁令;及(10)根據第6(b)條對該外國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作出制裁。

兩條法例的影響

雖然這兩條法例是美國的本土法例,理論上香港不會受到影響,但是一旦實施,對受制裁人員卻產生非常大的不便。因為受制裁人員不可以用銀行戶口、不可以入境美國、其美國資產受到凍結等。最重要的是對香港的司法聲譽造成影響。

在香港,法官與司法人員是獨立的,且不受干預地行使司法權力。美國政客經常主張司法獨立,卻輕易地、無事實根據地要求制裁香港法官,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自打嘴巴。此等卑鄙行為,目的明顯是針對中國,抑制中國崛起,完全不可接受,懇請美國政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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