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己之財不可貪

明報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因為財產問題而令人引起謀財害命之心造成悲劇,社會時有聽聞。每次聽到這些令人痛心的悲劇也會想起,為什麼人始終不明白非己之財不可貪,更要做出法理不容、傷天害理的事?

有關繼承遺產的法律最簡單不過,若死者沒有遺囑,除了支付殮葬費和償還一些合理的債務外,一半財產會歸合法配偶,而另一半則由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平分。分居或離婚者並非合法配偶,因此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若物業由其他人所持有,情况則比較複雜。一般而言,若出資者把物業放在妻子或子女名下,法律則假定出資者有供養妻子或子女之意圖,所以物業歸妻子或子女所擁有;但這假設可被實際證據所推翻。假若物業持有人是丈夫或其他親人,則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法庭不會視持有人實質擁有物業,而會假設持有人是以信託人身分代出資者持有物業。若出資者已去世,一般仍可從其他證供,如錢銀出入紀錄證明物業持有者並非真正業權人,而持有者只是代已去世的出資者之合法配偶或子女所持有。

另一重點是,法律不容犯罪者得益,所以假若有權繼承者以非法手段導致產生繼承權,法律則會因應非法行為而宣布本來具有繼承權的人失去繼承資格。當然,子女在這情况下,特別是年幼子女實屬無辜,因此他們的權益是不會被影響的。雖然年幼子女須由信託人監管及代持資產,但犯罪者亦一般不能成為遺產執行人為子女代為持有資產而可能因此間接得益;所以法庭會以其他親人,甚或中立人士代年幼繼承人持有遺產。

天網恢恢,始終疏而不漏。公正無誤的法律不會令犯罪者得逞,所以殺了人也是徒然,結果人財兩失,只是犧牲了一條無辜生命,那又何苦呢?可惜人的貪念,總是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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