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法覆核之誤解

星島日報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有人說香港是司法覆核之都,這說法可能有點誇張,但特區這類案件數目較其他普通法地區為多卻是不爭的事實。翻查資料,自回歸以來至一七年,二十年間共有超過一千一百宗司法覆核個案,其中超過一千宗得到法援協助。從結果角度看,則政府勝訴的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由此可見不少個案並無法律依據。現時平均每年仍有超過十宗司法覆核個案。隨着社會矛盾日增,這數字恐怕只會不斷上升,亦同時令法援在資源方面增加壓力。

 

權力分立之體現

特區較多司法覆核案件,某程度上是反映了另一較為獨特的社會現象,便是不少人誤以為司法覆核乃是一種挑戰政府施政的政治工具。終審庭前大法官列顯倫便曾經說過,司法覆核針對的是法律而非政策;這說法一點也沒錯。在普通法下,司法覆核是一種行政覆核,但覆核的範圍只局限於執行政策的法律基礎或所經之法定程序,而非政策制訂或執行之對或錯。原則上,這是三權分立或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體現。在權力分立之下,正如行政機關不能干預司法程序,司法機關亦不能干預政府施政或政策制訂,而只能從法律角度監察政府施政的合法程度。

以最近「免針紙」風波作為例子,法庭只可以質疑廢除「免針紙」的法律基礎,而不能否定政府規定只容許有效「免針紙」持有人才可進入表列處所的政策;所以如果法官認為衞生局局長沒有法定權力,阻止持有問題「免針紙」的人進入表列處所,補救的方法是把法定權力明確地賦予局長便能解決問題。

質疑政府施政的法定權利大致上可分兩類:一是權力的來源是否合法;二是賦予權力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香港是法治之都,所有官員執行政策的權力均應透過合法程序賦予,但一旦官員透過合法程序而獲得權力,法庭便無權過問這權力的行使是對或錯。

 

是否合理與程序公義

以上所說的是一般情況,但亦有例外;例如若政府執行政策涉及個人權利或令個人利益受損的話,法庭可以質疑損害個人權益的政策是否合理,或過程是否符合程序公義。是否合理不是一般個人所認為是否合理之準則,而是法律上根據一宗名為Wednesbury的案例所定下之原則處理。這是一個頗高的法律門檻,法庭必須被說服政府不合理的程度是毋庸置疑和得不到社會廣泛認同;換言之,若是否合理具正反兩面理據支持的話,法庭便會把疑點利益歸於行政機關而拒絕干預政府政策的執行。

至於程序公義,意思不是說政府在程序上必須讓受影響者勝訴,而是給予受影響者一個自辯、申訴、或上訴的機會或渠道。只要符合程序公義,法庭是不會干預政府經過這程序後之決定。這亦是司法覆核只針對法律而非政策之體現。

由此可見,司法覆核是確保政府施政遵守法律從而彰顯法治的重要工具,但並非一種用來拖政府施政後腿的政治手段。假若有人不斷以後者為行使司法覆核權之目的,則可能是一種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社會不應予以支持或鼓勵。當然,我們要尊重市民質疑政府施政必須合法之基本權利,因此在合理情況下透過法援彰顯法治,是名正言順的;然而,這不是一種反對施政的司法程序,所以法援的處理要加倍小心,不應輕易為人所濫用。希望市民清楚了解司法覆核的功能和目的,善用這彰顯法治的權利,不要以之與整體社會利益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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