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安法

星島日報 | A14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自去年英國通過《國家安全投資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嚴厲限制被視為可能有損英國國家安全的經濟投資活動後,英國政府最近向國會再提交了一條《國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基於好奇找來草案一看,不禁嚇了一跳,原來西方政客和傳媒不斷批評和抹黑的《港區國安法》與這英國國安法草案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不談別的,只以《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罪與英國國安法草案相等的條文作一比較便可見一二。《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勾結外國勢力罪必須涉及接受外國指使、控制、資助、實施五種清楚列明產生嚴重後果的危害國家行為:一、發動戰爭、以武力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二、嚴重阻撓政府執行法律;三、嚴重操控、破壞選舉;四、對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為;五、以非法方式令居民對政府產生嚴重憎恨。換言之,只要不觸及這五種極端行為便不構成犯罪。

英國國安法草案有關外國勢力的罪行分為破壞罪(sabotage)和外國干擾罪(foreign interference)兩種。破壞罪涉及因應外國勢力指使、支援、或「有利」於外國勢力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而破壞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終身監禁。注意條文規定任何程度的破壞,無論處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形式的資產,只要被視為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便屬犯罪。

至於干擾罪只需證明因應外國勢力指使、支援、或「有利」於外國勢力而干擾任何人行使個人權利或公務職權便屬犯罪。干擾行為包括犯法行為或任何威逼或誤導行為;更恐怖的是,條文特别規定控方不需證明誰是外國勢力,而只需證明行為透過與外國勢力有直接或間接,包括不同公司的關係,便可證明涉及外國勢力指使、控制或其他支援。這種全方位包圍式的刑事罪行實是前所未見,聞所未聞。

草案建議可禁止公開審訊

在司法程序上英國國安法草案更令人目瞪口呆。草案建議法庭隨時可禁止公開審訊。另國務卿更可在法庭同意下發出每次可有效一年,及後可延長至最高五年的「預防指令」禁止嫌疑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包括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等;而法庭亦可在被指定可能受影響人士缺席或未被通知、或不能作出答辯情況下而同意國務卿發出「預防指令」的申請。

這種不經審訊的限制指令毫無疑問是完全違反法治原則和偏離《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個人權利的主要條文。草案條文的定義模糊、廣泛至不着邊際,與《港區國安法》每宗罪行均清楚列出所有犯罪元素和定義清晰易明,簡直是無法相比。

英國政府漠視個人自由和權利

看罷這條英國國安法草案,不覺慨歎西方政客和傳媒之雙重標準簡直令人難以置信。最大諷刺的是,某些港人為了逃避香港國安「惡法」而老遠跑到了英國,卻可能將會要面對這條遠為嚴苛和漠視人權的英版國安法,不知這些人今天會有何感想?

國安法是每個國家必備用以保障自身安全之法律;但與此同時,任何國安法亦必須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方面尋找恰當的平衡定位。如何界定這平衡定位並不容易,但這定位卻必然反映了當權政府有多尊重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英國政府有多尊重個人自由和人權,一般人看罷這草案應了無懸念了。可恥的是,西方政客、傳媒和一些所謂專業組織對這條英國國安法草案哼也沒有哼半聲,令人憂慮在英人士的自由和權利實是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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