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發放虛假消息的法律基礎

星島日報|A11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上星期網上瘋傳一段訛稱立法會正就強檢禁足進行表決之錄音,引致市民廣泛恐慌,四出搶購食物和日用品。儘管及後政府不斷澄清,搶購潮仍持續數日未能退卻。事件再次顯示,只要有人拿準群眾的敏感和不安情緒,短短一句口號如「送中」也能令社會天翻地覆,甚至幾近制度崩潰。

有人說,這不是言論自由嗎?當然不是!《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清楚界定言論及資訊自由,包括新聞自由附帶「特別責任和義務」,必須尊重和保障他人權利、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衞生安全及道德標準等。不願負起這些重要責任和義務者,沒有權行使言論及資訊自由。因此世上是沒有發放虛假消息藉以傷害他人權利和整體社會利益的自由。

針對行為而非個別群組行業

在這互聯網的世代,任何人也可以公開發表言論和散播訊息。要求人人自律、尊重及遵守言論及資訊自由的界限似乎是太天真了。在這方面,我們可以看到目前中國、法國、非洲個別國家和東南亞大部分國家已通過法例規管虛假消息之發放;其他不少國家和地方如美國、巴西、智利、俄羅斯以至台灣等也正在研究就此立法。餘下的國家則以其他方法,例如行政指令或法定委員會等規限虛假訊息之發放。由此可見,以法律規限發放虛假消息已是大勢所趨。

有人誤會這方面的法律是針對傳媒、針對異見者。這並非正確。以新加坡為例,法律禁止一切可能影響到國家安全、公共衞生安全和金融穩定、甚至可能影響對外關係、選舉、製造仇恨或令市民對政府失去信任等虛假訊息;任何人發表或傳遞該等訊息均屬犯法。因此法律針對的是行為而非個別群組或業界。

現時特區有關禁止虛假訊息的條文只有《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和《證券條例》。《刑事罪行條例》針對的,是影響國家安全的言論,訊息是否虛假,反而不大重要。《公安條例》涉及的,只是有關放置炸彈或易燃物品之虛假訊息,而《證券條例》所規範的,則更只局限於影響金融市場之運作和損害投資者的行為。由此可見,特區法律在發放虛假訊息方面,實存在相當明顯之漏洞。

虛假訊息最大破壞力的時刻

在一九年之前,不少人,包括部分特區政府官員盲目相信言論自由是了無邊界的,是神聖不容侵犯的。這些誤解,在一九年被別有用心者借題發揮得淋漓盡致,以至令整套管治制度包括「一國兩制」只差一點兒沒有毀於一旦。經此一役,社會對言論自由之廣泛誤解已不攻自破。今天在病毒肆虐之下,又有人利用虛弱人心製造不安和反制度情緒,難道我們真的要目睹整體社會崩潰才醒覺嗎?

相信絕大部分人也會同意,今天能製造廣泛恐慌或階級群組互相仇恨的虛假訊息,沒可能只涉及國家安全、炸彈或易燃物品、或金融活動。無論訊息為何,假若內容是虛假的、是堆砌的,便不可能是正當的、合理的言論;只要這些行為有機會傷害到他人權利、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衞生安全及道德標準,便根據《國際人權公約》不在言論及資訊自由之內,可通過法律予以限制。

今天的特區,不幸地已非往日的特區。我們之間,正充滿着矛盾、誤解、不信任,甚至敵意和仇恨。過去幾年的動盪不安,令社會更敏感、更容易被誤導、被煽惑。今天的特區,可說是虛假訊息的溫牀、是虛假訊息最能發揮最大破壞力的時刻。立法限制這些極不負責任之行為,不但是理所當然,亦是確保良好管治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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