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白票是權利嗎?

星島日報| 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是一九年動亂以來的首次換屆選舉,有海外被通輯人士公開呼籲市民投白票作為一種無聲抗議,隨即引來執法部門強烈譴責及表明會嚴厲執法。有朋友問,投白票是權利嗎?呼籲他人投白票有何不妥?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投票包括不投票或投白票,確實是一種個人公民權利。但假若公開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藉以破壞某一輪選舉甚至選舉制度,則是一種違反基本權利,甚至犯法的行為。先說基本權利;《國際人權公約》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把公約下有關任何權利之條文解釋為可破壞他人之權利或自由。意思是說在公約下任何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特別是當行使該等權利或自由時,若影響或削弱他人的權利或自由時,這種行為便不能被視為一種權利或自由。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直接影響其他人,包括參選人參與一項成功的選舉是剝削他人之一重要公民權利,;以這種破壞他人權利的行為作政治表態是一種自私及有損他人權利的行為。

正因如此,不少國家或地方均有立法阻止破壞選舉的行為,特區也不例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七條A規定,任何人透過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任何致使選票在選舉中被視為無效的行為皆屬犯罪。公開活動的定義相當廣闊;包括任何形式的通訊行為、標誌或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之任何資訊或材料。留意這罪行是針對一些分發或傳布行為,所以分享和複製這類訊息的行為也已構成刑事罪行。法律並不會追究你究竟是始作俑者還是只作分享。

另一點要留意的是,該犯罪行為在於在特區分發或接收訊息,所以訊息來自海外並非一種答辯理由或受法律豁免之行為。無論如何,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下,任何海外行為若令區內人受到損害,即屬特區法院具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罪行。選舉舞弊所傷害的人當然是香港人,所以行為始於海外是毫不重要的。

除了特區現行法例外,公開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亦可能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勢力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造成嚴重後果之罪行。當然,《港區國安法》下之罪行比較一般罪行較為嚴謹,刑罰亦遠比選舉條例下為重。第二十九條訂下之有關犯罪原素包括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實施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條例下之罪行包括第二十九條適用於特區外之行為,所以任何人若在特區境內分發或傳布有關訊息因而增強對特區選舉之破壞性,則極有可能犯了《港區國安法》下有關罪行之從犯罪,即是說串謀、資助、協助或其他形式之支援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後果可能比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遠為嚴重。在港人士一般難以確定原分發訊息者在海外有否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實施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因此,隨便分發或傳布這等訊息實是非常危險之行為。

大家由此可以看到公開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但有損他人公民權利,亦有機會干犯嚴重罪行,實不值得任何人以身試法,因一時之不滿而作出可能抱憾終生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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