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

明報 |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上星期,首宗被檢控干犯《國安法》的被告向法庭申請推翻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以保護陪審團人身安全為由,放棄陪審團審訊的決定。細讀法官判辭,發覺申請人的論據也頗刁鑽。

首先,申請人同意沒有陪審團審訊並不影響法庭審判的公正性;第二,申請人並不質疑因應陪審員人身安全而放棄陪審團審訊的合理性。申請人唯一的論點是在憲制上有權選擇陪審團審訊。這論點當然是錯的。法官指出回歸前,被告沒有這權利,回歸後,被告亦沒有這權利。在香港,律政司提出檢控一直是有權決定審訊在哪層法庭進行,亦因此有權決定審訊是否涉及陪審團。

有不少人誤以為沒有陪審團審訊是一種司法大倒退;這是錯的。陪審團源於古時司法程序乃貴族的專利,加入陪審團是確保裁判不會被貴族操控。但時移勢易,這情況在今天早已不再。事實是絕大部份普通法國家,包括英國已逐步摒棄或限制陪審團審訊,特别是在東南亞,很多國家,例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等早已放棄陪審團制度,只有美國仍堅持繼續引用陪審團制度。但大家有目共睹,美國很多判決,特別是涉及種族問題的官司,因為陪審團偏頗而引致的冤獄和違反公義的結果比比皆是。

我執業近半世紀,亦處理過不少涉及陪審團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也許我處理的案件均是一些比較敏感的案件,但總是覺得陪審團的結論往往是強差人意。陪審團最大的問題是他們容易受情緒或政治影響,不像受過適當訓練和具經驗的法官可以專業地分析和處理爭拗。事實是,在很多帶有政治背景的案件中,被告也希望遇到一些政治上比較同情他的陪審團,藉以逃離法網。這種心存僥倖的心態與法治精神實是背道而馳。也許我們也是時候深入檢討還有沒有保留陪審團制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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