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A11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上星期美國商會高調地宣布在一項內部調查中,有四成會員準備撤資離港。得悉調查結果後,有報章立即大字標題聲稱「美國商會逾四成會員考慮離港,憂《國安法》以言入罪,『看到港人活得很不開心』」。標題沒有顯示的當然是在超過千多會員的美國商會當中,只有大約三百會員回覆該項調查,僅佔會員人數百分之二十四。調查顯示,其中近五成會員表示將會離開香港,即是會員總數約超過百分之十。當然,這不是個小數目,但他們害怕甚麼才是令人關注的問題。
《國安法》通過後不久,我也曾與一些美國商會會員及前高層會面談及《國安法》之影響。問他們有沒有看過法律條文,答案總是沒有。毛遂自薦,說願意出席他們任何研討會,向他們講解《國安法》的內容,他們卻說多謝,不必了。沒有看過法律條文,不願意聽任何解釋,那麼他們怕的是甚麼?你可能認為法律條文不易看得懂。對不起,這想法是錯的。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法律條文必須簡單易明,條例亦需公開透明,可以在任何網站下載。說害怕條文卻又不去理解是說不過去的。
正當商人豈會「不知不覺」干犯?
《國安法》設定四項罪行:一、「分裂國家罪」必須涉及組織、策劃、參與、旨在把香港分離於國家以外的行為。既然是組織、策劃和參與,那便不是單憑語言可以入罪了;二、「顛覆國家政權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達至顛覆政權目的,這當然也不是以言入罪了;三、「恐怖活動罪」顧名思義涉及暴力,與一般恐怖罪行相等,更加不是以言入罪的罪行了;四、最後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罪行涉及偷竊國家機密、間諜罪,或與外部政治勢力合謀制裁中國和香港。你可以通過言語勾結外國勢力,但這不是發表言論的意思,而是受命於境外勢力或勸喻外國制裁的行為。細看這四宗罪,有甚麼正當商人會「不知不覺」間輕易干犯任何一宗罪?實在想不到。
還有,這些刑事罪行需要的是有刻意的犯罪意圖。換言之,你的目的是要達致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進行恐怖活動或制裁中國或香港。有甚麼正當商人會「無意間」做了這些事?明眼人會說,這是不可能的吧;那這些人怕甚麼?傳媒說我們「活得很不開心」,這傳媒憑甚麼有這樣的結論?我看了這報道確實十分不開心,但不開心是因為有人捩橫折曲、指鹿為馬,製造恐慌,與《國安法》無關。不開心是因為竟然有人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是正當行為,以法律禁之會令人「不開心」而因此要「撤離」香港。
我也曾問商會的朋友,你不願看法例,不想聽解釋,難道你對我們的法庭也沒有信心嗎?他們的答覆是:我們不信任中國政府,不信任特區政府,也不信任你們的司法體制,無論法律條文如何明確規定有多少人權上和有關法治的保障也沒有用,因為法律會被濫用,而我們不相信特區的司法體系是真正獨立的。說到這裏,我默然無語。還有甚麼可說?心想,你甚麼也不信,生活得這樣痛苦,為何還要留在這裏?如果你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是正當行為,甚至是正當商業行為,也許你應該回到你的祖國去幹這些事罷。事實勝於雄辯,這些人會否真的離開香港是假不了的;但無論如何,如果真的是賺錢賺得不開心而離開,我們是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