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A17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特區政府千方百計,幾經辛苦為所有港人爭取新冠病毒疫苗,又設立疫苗接種保障基金,準備為因接種疫苗而可能引致出現副作用的人作合理賠償,一時之間反而令不少人認為疫苗大有機會導致不必要的傷害,到時賠償無門,令接種疫苗意欲大打折扣。
首先,疫苗是一種產品,而一般產品的民事責任(Product Liability)包括兩方面的法律責任:其一是研發及製造過程中有否涉及疏忽行為而引致人體傷害的法律責任;其二是提供及使用產品時有否涉及疏忽行為而引致人體傷害的法律責任。這兩者可能涉及需負不同責任的人或個體。
不存在追索無門之說
讓我們先看看第一種產品民事責任。簡單而言,若研發及製造過程中並不涉及疏忽行為,而傷害乃因產品本身特性所引致,則研發者或製造商並沒有任何這方面的法律責任。當然,研發者或製造商必須把所有有機會引發傷害的資料提供給用家,由用家決定是否使用。在法律上,若用家明白產品本質上存在風險而仍然接受使用的話,當真正受到損害時則無權對研發者或製造商索取賠償。這是基於普通法中一項「自願承受風險」原則(Volenti Non Fit Injuria)。舉一個真實案例,原告前往觀賞賽車,他知道高速賽車有時會發生意外,卻跑到一處風險高的位置觀看。意外真的發生了;原告受了傷控告主辦單位要求賠償,結果原告也被判需負上某程度的法律責任。道理很簡單,你決定承受某種風險,便需負上某種責任。在接種疫苗而言,因為疫苗的研發緊急和缺乏足夠時間清楚了解藥性對人體會否造成傷害,所以一般政府在批准緊急使用時皆會豁免研發者和製造商有關研發和生產之法律責任;也是基於這原因,特區政府才會需要設立賠償保障基金,讓接種者有所保障。
第二種產品民事責任關乎提供及使用時有否涉及疏忽行為而導致用家受到傷害,例如在運輸期間或接種期間,運輸者或接種工作人員有否涉及疏忽行為令到疫苗失效或錯誤接種分量等。這種因疏忽行為而引致損害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並不在政府豁免範圍之內,因此任何蒙受損失者亦可循正常司法途徑向疏忽者尋求賠償。當然,若受害者同時間亦獲得疫苗保障基金提供賠償的話,受害者不可以收取雙倍賠償;假若受害者接受了政府的賠償,追究賠償的權利便會落於特區政府身上,向疏忽者追討賠償藉以填補已付出給傷者的賠償金額。
由此可見,假若真的不幸地因接種疫苗而蒙受傷害的市民是完全能受到法律保障,而並不存在追索無門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