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A10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首先,讓我們先弄清一點最基本的常識,在世上任何制度下,法官的職能是執行法律。在普通法制下,法官須執行兩種不同的法律: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二、根據過往判例所形成的普通法原則。
這兩種法律中,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從來也具凌駕性,這是因為英國制度奉行的是議會至尊的基本制度,因此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可以改變普通法,改變了以後法庭便須遵守和執行。這基本原則全世界奉行普通法的地方也是一樣。
已照顧「一國兩制」產生矛盾
既是如此,特區在《基本法》下是一個隸屬於中央政府的自治區,國家的立法機關是全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當然有凌駕性,這與一些在聯邦國家的地方政府必須尊重及執行聯邦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道理一樣。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也是需要執行的法例,地方法官執行全國性法律是法治下理所當然的事,怎能說是「削弱」了法治?這是本末倒置的說法。
有人說中央政府通過的法例沒有代表性,因為中國沒有民主制度,所以通過的法例在香港特區不需要尊重、不需要遵從;這說法等同否定了「一國兩制」。因為沒有一國,那來高度自治區?沒有高度自治區,那來高度自治區的法治?更何況我們談的是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不安全,「一國兩制」怎能獨善其身?沒有「一國兩制」,那來法治?我認為這邏輯是顯而易見;這是憲制秩序問題,與國家有沒有民主完全沒有關係。更何況特區現在也沒有民主,難道我們所有的法例也不需遵從?
儘管國家沒有西方的民主制度,並不奉行普通法,但國家在通過《港區國安法》時已照顧到這些差異在「一國兩制」下可能產生的矛盾。正因如此,國安法第四條清楚訂明《國際人權公約》及《經社文條約》適用於該法;第五條更進一步訂明普通法下一般的基本原則也適用於該法,這不但是一種合理平衡,更是一種尊重兩制的表現。既然在兩制下,我們最關心的基本人權保障和法治精神都得予尊重,這與國家是否奉行西方民主制度或普通法有何關係?
最重要的可能是,在任何國家,國家安全均是最重要的考慮,國家不安全,甚麼法治也是徒然,你看看美國今天,衝擊議會的人,不是被視為挑戰法治嗎?你看看西班牙、你看看愛爾蘭,不是倡議獨立的人,便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嗎?這都是一些毋庸否定的活生生例子,你看有記者質疑美國、西班牙、英國在執行國家安全法時「削弱」了法治嗎?
不是說在《國安法》下我們可以漠視基本人權和法治精神,正如上文所說,我們的《國安法》早已在這方面有明確的保證,法庭的責任便是要確保在執行法例時,個人權利得到合理平衡。所以記者應該問的是:大法官,你有信心和能力確保在《國安法》下,法治仍然得以彰顯嗎?這才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