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與恐怖主義

星島日報 2020-07-02 A13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有時確實覺得一些美國政客,以至美國人有點天真得可憐。也有人為美國人的心態解讀說這不是天真,只是傲慢與偏見罷了。天真也好,傲慢與偏見也罷,他們對世事確實有一種獨特的看法。前幾天美國國務院便發表了一份二○一九年反恐報告,報告中指去年香港當局「錯誤地把民主和人權抗議者的行為視為恐怖主義」;他們又指特區政府鎮壓「民主鬥士的行為引起廣泛人權關注」。
看罷這報告你會覺得美國人對民主的理解確實令人感到無限驚訝。對其他人來說,民主的真正意義是尊重不同意見,信奉民主的人不會動輒濫用暴力、不會歧視少數人、不會視他人的性命和人身安全如無物,更不會毒打一般不同意見的普通市民、不會因為某些商業機構的代表人物說了一些不中聽的言論便到處破壞這些機構的店鋪,恐嚇這些店鋪的顧客;民主是以和平的方式透過對話解決紛爭,而不是以暴力威嚇政府和所有不同意見的人。把暴力和唯我獨尊的心態與民主掛鈎污衊民主之行為,是一種反民主的最佳教材。假若這些暴力行為是反民主的話,那當然也不是一種自由了。把這些人或行為描述為「民主人權抗議者」或「爭取民主自由」的行為是顛倒是非黑白,指鹿為馬之說法。
至於恐怖主義,一般國際公認的定義是以武力或暴力威嚇或脅逼政府或社會,或以暴力對付一般平民,從而達至某一政治或宗教目的之行為。二○○四年十一月,聯合國把恐怖主義界定為以傷害或殺害普通市民作為威脅政府或社會或機構去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事實是聯合國自一九九四年以來一直譴責以刑事行為製造社會恐慌,藉以達到任何目的。以聯合國的定義看特區過去一年的事,可見以恐怖主義形容部分暴力行為不但並不為過,甚至可說是一種符合國際準則的界定。
最常見恐怖主義行為與獨立有關
美國本身的法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也沒有太大的分別。美國刑法把恐怖主義界定為一種針對一般平民藉以影響某一群軆及有預謀和政治目的之暴力行為。當然,某一群體可以是政府官員也可以是執法群體,所以假若把特區發生的事放在美國也有可能符合美國對恐怖主義之法律定義。
同樣重要的,是國際社會一致公認最常見的恐怖主義行為乃與獨立或分離主義行為有關。不少學者更進一步認為民主或半民主社會乃孕育恐怖主義的溫牀,這是因為這些自由社會因為尊重人權,所以不時容許或忍受極端主義的萌芽,在應對恐怖主義方面亦不時捉襟見肘,甚至束手無策。
不要誤會,我們絕對不是鼓吹獨裁主義或高壓政府,但把隨意施行暴力和幾近恐怖主義行為者讚賞為「自由民主戰士」,是變相鼓勵暴力持續蔓延。暴力解決不了問題,但卻是最有效的破壞力量。美國人可能覺得只要暴力是發生在他人的家門便沒有問題,但今天美國本土因為種族歧視而引起的暴力應該是一個發人心省的警號。可能只有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暴力才會令人醒覺暴力的可怕。但終日受政治鬥爭支配的美國會否醒覺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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