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管治權與監督權

星島日報 2020-05-07 A10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港澳辦與中聯辦最近高調指出中央透過兩辦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絕對的全面管治權與監督權,引來新一輪的激烈討論,更有人再一次質疑「一國兩制」是否正在「走樣」。《基本法》並沒有提及全面管治權與監督權,而最早談及這兩權者應該是於一四年中央發表的政制白皮書;究竟此兩權與「一國兩制」是否存在基本矛盾?我們應該怎樣理解這兩權與「一國兩制」的關係?

香港與國家分開了這麼久,大家習慣的制度又有別,雙方的政治語言互不相通是可以理解的。簡單而言,假若中央不說全面管治權,而說國家主權,那麼爭議可能會減至最低。有誰會爭議在《中英聯合聲明》確認後和「一國兩制」下,國家已取回香港的主權?這主權包括建立「一國兩制」的權力,亦當然包括如有需要也可取消特區的政治制度;這不是很全面嗎?行使監督權保《基本法》不走樣。

在管治方面,《基本法》第一條不是說明特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嗎?第十二條不是清楚說明特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嗎?第十五條不是規定中央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權力嗎?第十七條不是規定特區的法律必須上報人大常委會備案嗎?而人大常委會不是有權把不符合《基本法》的法律發回而令其失效嗎?第十八條不是說明中央有權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嗎?第四十三條不是規定特首須向中央負責嗎?第一百零四條不是規定所有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法官及司法人員均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特區嗎?第一百五十八條不是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嗎?這些權力怎可說不是全面?但這些權力均受中央對港政策方針及《基本法》所制約。換言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已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清楚體現了。如果大家同意這點,那還有甚麼值得爭拗?

至於監督權,大家從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可見,憲法監督權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擁有,透過國家架構包括港澳辦與中聯辦代為執行。這監督權一如其名,是一種有需要時進行監督,而非一種隨意妄為的權力。意思是說,假若沒有人干犯或偏離《基本法》的話,這監督權的存在絕不影響《基本法》的實施。這是普通常識,不是政治問題。但假若特區或部分人士逼使特區偏離《基本法》的話,那麼中央行使憲法監督權糾正偏離《基本法》的實況或行為,不是確保《基本法》「不走樣」的最重要保證嗎?為甚麼會有人認為這監督權「違反」《基本法》?為甚麼會有人認為若有人逼使特區偏離了《基本法》,國家也無權過問?一場不必要的爭拗。

當然,假如特區有能力自我糾正偏離《基本法》的實況或行為,那麼中央便無必要行使其憲法監督權;但不行使此權力並不影響權力的存在性;反過來說,權力的存在並不代表特區的憲制秩序或「一國兩制」會因此而「走樣」。

政治語言不同是可以磨合的。因為我們談的不是實際的差異,而是表達方式的差異。從另一角度看,中央和特區似是一對新婚夫婦;大家正在嘗試適應和了解對方,但這並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漠視婚姻契約的存在和當中所包含的權利與責任。如果我們能明白這道理,有關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的爭拗便可能變得只是一場不必要的誤會罷了。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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