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政治權利

明報 2019-12-06 D05 | 時代 | 法政隨筆 | 湯家驊

痛歷至今已是五個多月的動亂,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可說是眼看我們的核心價值和人權被嚴重扭曲和顛倒。最具諷刺性的是有人聲稱特區沒有自由,缺乏人權,所以老遠跑到美國要求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藉以「確保」香港的自由和人權得以保存。

很多人把人權和政治權利混淆不清。人權是做人的權利,政治權利是政治制度下的權利。人權是與生俱來,無種族國籍之分;政治權利是制度所賦予,所以沒有國家便沒有制度,沒有制度便沒有政治權利。尊嚴是人權,民主是政治權利,兩者不容混淆。

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確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這兩份公約主要涉及政治權利及人權。兩份公約皆有清楚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行使任何權利而影響或阻礙其他人之權利。《經社文公約》第六條更確認每人有工作權利,因此阻止他人工作或強迫他人「罷工」明顯是一種違反人權之行為。第十條更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成長,不可剝削或傷害他們的社會地位,所以,因為他們父母的職業而被歧視、詛咒和迫害,也是一種違反人權的行為。

因為不滿政治權利而壓迫他人的人權,是一種令人難以理解的邏輯。為了爭取政治權利而毫不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權,也是一種令人費解的道德觀念。政治的醜惡由此可見。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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