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國旗的刑罰

星島日報 2019-11-21
A16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因反對修例引起之騷亂至今已持續五個月,其中不時有反修例者焚燒、染污及以各種不同形式褻瀆國旗,以表心中憤怒情緒。最近其中一位反修例者被法庭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莫大公憤。《人民日報》亦發表評論文章,形容判決「輕描淡寫」。

200小時社服令「輕描淡寫」

首先,平心而論,二百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不能簡單地說是「輕描淡寫」,因為服務令要求罪犯參與切實社會服務工作,若每天八小時,每周六天工作的話,也需一個月時間才可完成服刑。假若因為工作關係每星期只能服刑一至兩天,那麼二百小時的服務令則需半年至一年時間才可完成服刑。這類型的懲罰絕不是一般人想像那麼輕鬆。但話雖如此,事實確是這類罪行過往之判刑實在可以有很大差距。例如記憶所及,長毛污辱區旗只罰簽守行為,而古思堯焚燒國旗則重判九個月監禁。最近動亂期間,有內地人在美國領事館門外噴漆只是三個字,也被判囚四周,令人質疑在「一國兩制」下污辱一國之象徵比污辱外國之象徵更為小事。明顯地,律政司有責任向法庭要求釐清這類罪行判刑之準則及訂下明確指引,令公眾釋疑。

褻瀆國旗的罪行在很多國家,包括一些民主國家也有,例如法國、德國、意大利、愛爾蘭、紐西蘭及印度等。在這些地方,褻瀆國旗之刑罰因應個別不同的國家情況和背景也相當不同。在亞洲,南韓的懲罰最重,褻瀆國旗可以判五至十年監禁。有些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及加拿大,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褻瀆國旗為刑事罪行,但過去也有其他普通法或成文法之罪行代之。更重要的是,很多這些國家也有條文規定褻瀆他國國旗亦是罪行。這是因為褻瀆國旗是對國家尊嚴的一種嚴重冒犯,因此很多國家也有法例保障不單止本國國旗,及類及其他國家的國旗。

不少人認為褻瀆國旗罪是一種國家或民族主義凌駕於表達自由的表現。但如果大家明白表達自由不應損害他人尊嚴的話,你會比較容易接受表達自由不應損及國家尊嚴。試想想,因為言論自由不應損害個人之名譽和尊嚴,所以我們才有法律禁止誹謗,那麼為何個人尊嚴不可冒犯,國家尊嚴卻可以冒犯?更何況在國家背後有千萬,甚至億萬的個人也可能因此而感到被冒犯?這是一個價值觀的問題。在國際間,《國際人權公約》亦明確規定言論、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可因應不同理由通過法律限制。這也可說是一種國際共識、一種舉世認許的價值觀。

冒犯國家也冒犯人民

另一點要留意的,是《國際人權公約》在如何合理地限制人權方面容許個別不同國家和地方相當程度的彈性處理。這便是所謂「不同應用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在這原則下,因應不同的民族、政治、歷史、社會等不同環境和背景,甚至稍有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限制程度可以不同的法律規範;所以不同的國家和地方對如何懲罰褻瀆國旗可以有不同的準則。東方民族比較重視民族、國家尊嚴,所以東方國家如南韓、中國對處理褻瀆國旗比較嚴厲。

在「一國兩制」下,國家的國旗更具特別意義。侮辱一國,毋庸置疑等同強烈不接受「一國兩制」。這已不但是有損國家尊嚴那麼簡單,而是直接挑戰香港人的生活方式和核心價值。「一國兩制」失敗,最受苦的當然只有香港人。因此破壞「一國兩制」的人可說是刻意與全香港人為敵。這可說已不再是單純表達意見那麼簡單了。

湯家驊

民主思路召集人

頂部評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