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由

A15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星島日報 2019-05-02

 

「佔中」九子終於被法庭裁定入罪,分別被判監、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卻隨即再一次引來鋪天蓋地的抗議聲。部分社會領袖聲稱法庭「誤解」了「公民抗命」的社會價值和崇高政治理想。外國,包括英、美兩國領事更齊聲譴責法庭「削弱」了港人自由。也許某程度上這些反應是意料中事,但對一位法律人而言,有些歪理始終必須指正,否則不吐不快。

首先,社會部分人士,包括一些有法律背景的社會領袖堅稱「公民抗命」是港人應有的自由,亦應受法律尊重。平心而論,社會,包括法庭,肯定尊重所有不同的理念和意見;但若說我們可以「公民抗命」為名而違法,損害公眾權益,卻又不願承擔法律後果的話,則似乎是錯誤理解了一般應有自由之界限。

 

自由與違法行為不能共存

在「黃之鋒」一案中,終審庭首先闡明憲法下所保障的自由與違法行為並不能共存。判詞中有這一段:「定罪本身必然意味着被告已跨越了合法行使憲法權益與非法行為之界限。在這類案件中,被告聲稱正在行使憲法權利,並不代表法庭應該對他從輕發落,因為根據定義,他已不再是行使自由權利。」接着法庭續說:「當被告提出他犯罪時正在進行公民抗命,所以應獲輕判時,以上所提及的原則同等適用。」法庭更引述了英國著名大法官何傅明勳爵(Lord Hoffmann)在英國另一案例中說:「示威者可能道德上不應被譴責,甚至應被讚許,但這不代表執法機關不應以懲罰其他犯法者的尺度同樣懲罰示威者。」

倡議「公民抗命」者不時引述同一位何傅明勳爵在英國「皇家對鍾斯」(R v. Jones)一案中提及「公民提名」在法律下的位置。留意在「黃之鋒」一案中,何傅明勳爵正是有份參與撰寫判詞的大法官之一,因此這判詞應代表他對「公民抗命」的最新看法。任何人要真正了解「公民抗命」的法律地位必須以「黃之鋒案」為準,亦不應再以「削弱」港人自由,甚至破壞「一國兩制」作為批評法庭的指控。

 

「違法達義」非免死金牌

第二點要澄清的是,假若正如英國及特區案例一再強調「違法達義」並非甚麼免死金牌的話,那麼當法庭裁定「公民抗命」是違法行為時,不服者,以至外國領事便不能再聲稱法庭是一種箝制自由或政治逼害的「工具」,因為這是完全漠視了無論在法律上或《國際人權公約》下舉世認同的自由標準。任何自由皆非絕對而需受不同情況,例如國家安全、他人權益、社會安寧等之不同限制。這基本原則不單止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也適用於「一國兩制」下的特區。假若「公民抗命」在西方國家也被視為非法行為的話,怎可以說當特區發生同等情況時,港人的「自由」卻正被「削弱」?或法庭正在破壞「一國兩制」?這是甚麼邏輯,甚麼道理?

佔中是香港有史以來對整體社會造成最嚴重分化和對立的事件。今天各主腦領袖受到法律制裁,事件理應告一段落。無論判刑輕重,也彌補不了佔中所帶來的傷害,為何我們還要不斷重新誣衊執法者或法庭,及抹黑「一國兩制」,從而加深這本來已難以痊瘉傷口?為何我們不把我們的精力放在如何聚焦重新上路,早日為港人爭取民主?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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