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罪犯與政治逼害

星島日報 2019-03-07

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特區政府最近因應一宗於台灣發生的謀殺案,終於決心就《逃犯條例》提出修訂建議。有部分議員和民間領袖質疑修訂是為了便利北京可進一步逼害政治異見者。究竟這類指控有無事實基礎?我們的法律,以至我們的法官是否如此不濟,可輕易被人利用,謀害忠良?

 

針對嚴重罪行 與政治無關

首先,移交疑犯並非由中國或特區發明。移交疑犯是因應法治和社會公義要求,防止犯罪者輕易窩藏於犯罪地以外的國家或地方。移交安排一般針對一些嚴重罪行,與政治毫無關係。特區這方面的法律亦非自創,而是根據國際法律和普世核心原則所制訂;內裏的條文亦與一般文明、民主國家的相等條例相若,而法庭在法例下的裁決亦是根據國際案例而作出,因此任何移交令絕對不是隨意而行的法令。

條例本身根據第二條的定義,局限於附件表列的四十六宗嚴重罪行。細看這些罪行,你會發現他們不涉及任何政治行為,或有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言論自由的罪行。法例亦規定,要求移交的疑犯所干犯的罪行必須在特區亦是一種嚴重罪行,若在特區發生可被判監超過十二個月才屬可移交之列。

更重要的是,條例第五條規定若「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均不得移交。法律亦進一步闡明「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作出的」均不得移交。第五條更進一步規定若疑犯「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亦不得移交。這些嚴格保障移交安排不被政治利用的條文一直行之有效,在特區亦從未被濫用。條例亦有其他保障人權的條文,例如若疑犯提出可能遭受酷刑的話,也不可移交;法庭若作出移交令,亦須尋求申請移交的地方或國家保證犯人不會被移交至第三地,藉以保障移交不會被其他地方濫用等。

 

犯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特首在這條例下所具有的權力只限於啟動移交程序,而並沒有單獨決定移交的權力。相反,若法庭裁決犯人可被移交,特首則有權以犯人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為由而拒絕移交。這種最後保障在每個地方的有關條例中均有相等的保留,用意是給予當地政府一道保障移交不被政治濫用的最後關口。

留意在申請移交過程中,犯人有絕對權利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或提出有關罪行或其自身涉及政治性質或背景為由而要求法庭拒絕移交。我們的法官有絕對權力以罪行或疑犯涉及政治為由而拒絕移交。有人質疑我們的法官可以被「收買」,又或特區政府可以不依法辦事。這些指控毫無邏輯可言;若特區政府不依法辦事,那何需修例?隨意綁架政治犯,把他們送過邊境便可了事,犯不着訂下法例要求法庭作出裁決。說我們的法官可以輕易被「收買」更是對我們的法治、司法體系和法律界一最重大和毫無事實根據的侮辱,實是令人不屑回應。

事實是,根據國際著名智庫「世界正義工程」,香港法治比美國好,中國法治現今排名第八十二,比與特區有移交協議的菲律賓還要高八位。歸根究柢,反對修例的人只是因為他們仇視中央,樂見「一國兩制」全面失敗,才不斷提出這些與事實不符、不合邏輯、漠視社會公義和法治的一些歪理。有這樣的政客是香港的悲哀!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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