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的心魔

星島日報 2019-01-31
A10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一國兩制」下的心魔

國家自推廣「依法治國」後進一步強調憲法的重要性,更設立「國家憲法日」推廣憲法原則。這是逐漸邁向法治的重要一步,香港人聽了應該感到安慰和充滿期盼,可是部分人卻適得其反,每當談及國家憲法,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之關係時,便不期然產生一種無名恐慌,恍如天要塌下來;更甚者更揚言聲稱「一國兩制」「崩潰」,要跑到海外「求救」。這究竟是甚麼原因,有甚麼值得我們恐慌?

首先,讓我們從憲法和法律角度去看國家憲法與《基本法》之關係。在普通法制下,有時一些法例未能處理一些細節問題,主體法例便會授權某人,例如大法官或某些法定機構,制訂一些我們稱之為附屬法例的規例。附屬法例同樣有法律效力,但不得與主體法例相違背,其權力來源亦來自主體法例,但附屬法例所涵蓋的一般而言乃主體法例並無直接適用的地方。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亦與此相近。國家憲法是主體法或母法,在其授權和設定下,《基本法》成為特殊法或子法。因為《基本法》權力來自憲法,所以其條文所觸及的範圍,憲法不會隨意未經法定程序更改。

《基本法》涵蓋層面無微不至

留意《基本法》所涵蓋的層面在特區而言可說是無微不至,上至管治架構,下至港人權利和自由、民生和經濟,全受《基本法》所規限和保障。在這些層面上,憲法明顯地若有不同之處並不適用,這是不爭的事實。那麼港人究竟怕甚麼?為何有人會患上「國家憲法恐懼症」,害怕一提國家憲法便等同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和自由權利會被無形剝削?

相對而論,《基本法》也有很多地方在特區整體設立和運作時未有觸及,例如國家整體制度、權力來源、憲制秩序等。假若我們沒有國家憲法,如何釐定中央政府的架構從何而起,如何界定甚麼人、甚麼機構、有甚麼權力?《基本法》指明外交事務由中央負責,那麼由中央的誰或部門負責?與中美貿易談判涉及特區的貿易關係時,哪個人有權力代表香港進行磋商?我們為何要接受磋商結果?這些皆是憲制秩序所需界定的,更不要說一個國家的憲法從任何角度看也應適用於國家每一寸土地、每一個角落。某程度而言,《基本法》界定了國家憲法在港的適用程度,但並不等同國家憲法與香港毫無關係。

不接受「一國」問題便很大

不少人認為既然國家憲法不影響《基本法》下所保障的制度、權利和自由,那麼那些患上「國家憲法恐懼症」的人只是庸人自擾,我們不須理會。恕我不敢認同這種看法。不尊重、不接受國家憲法的人明顯地不尊重、亦不接受國家憲制秩序,不接受國家憲制秩序,怎會接受「一國兩制」?假若「國家憲法恐懼症」背後的心態是根本不接受「一國兩制」下之任何與「一國」有關的事宜,包括國家憲法,那問題便很大了。生活在「一國兩制」下有這種心態是一種自毀長城的心魔,因為這種心態最終只會導致「一國兩制」之全面失敗。這些人不是真正珍惜港人的核心價值或權利自由, 因為他們的言行最終只會導致這些核心價值和權利自由在「一國兩制」失敗下消失。這是一種自我應驗的心魔;一天不認清這心魔,盡早對症治療,莫說「一國兩制」於二○四七年後應否繼續延續,我們如何確保五十年不變也成問題。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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