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
A12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私隱保障刻不容緩
回歸以來甚多大型損害個人私隱的情況,最近環聯事件更引起新一輪的社會討論。可惜儘管這些大型泄漏私人資料的事件似乎無日無之,政府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改善情況。究竟香港市民的私隱在法律下有多大保障?《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港人「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障;第三十九條更確認及引入《國際人權公約》在特區實施,其中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任何人的私隱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被非法破壞。如果你以為此等憲法上的承諾和保障在特區得以全面通過法律落實,你便錯了。
違規者鮮有被起訴
沒錯,我們有一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這並非一條保障個人私隱的條例,而是一條局限於監管收集個人資料機構的條例。換言之,若你並非一個收集個人資料的機構,此法例便不適用於你。就算你是收集個人資料的機構,此條例對你的規範亦相當有限。首先,在條例下,個人私隱專員有權制定保障個人資料的實務守則,但假若資料使用者不依循該等實務守則,卻並無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或有機會被起訴。在條例下,專員只可在有資料使用者「被指」違反條例下的規定時展開調查;調查後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給予違規者,只有資料使用者繼續違反執行通知,才有機會被起訴。
如果有人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的話,只有意圖藉此獲取金錢利益或令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才算犯罪。換言之,任何其他損害個人私隱的行為並無任何法律保障。另外,經過多年爭取,政府最近才修訂條例,加入條文規定如無資料當事人同意,資料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以供用於直接促銷,則可被起訴;但假若資料被用於其他方面,例如政治、經濟、或商業方面,則修訂條文並不適用。從以上條文,大家可見條例保障個人資料的效力及涵蓋面實在極為有限,不足追上現今尊重個人私隱的強大要求,更莫論在互聯網發達的現世紀,在網上保障個人私隱。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私隱問題當然是個人肖像保護權。近年我們發覺不少明星、歌星或社會名人在不知不覺下,其肖像在未得同意下被用作商業用途上,卻苦無任何法律條文或原則可進行追討。名人尚且如此,更遑論小市民了;即使他們的私隱被嚴重侵犯,亦無從循法律途徑討回公道或索償。
港「人格權法」大落後
近年內地法律學者積極推動制定「人格權法」,藉以保障個人生命、健康、姓名或肖像、名稱、名譽、私隱、信用等各種人格權利。在內地,人格權的重要性最近亦得到十八大報告所關注,聽聞立法在即。在澳門,人格權也在民法典第一卷「總則」部分得到概括保障;據悉隨着葡國在這方面的改進,澳門也有機會進一步改善現有的法律保障。如果屬實的話,一向以法治引以為傲的特區可能便在這方面落後於全國、甚至澳門。無論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處理私隱問題,特區政府本身亦有憲法上、政治上和道德上的責任,理應盡快立法、全面保障個人私隱及有關權利。希望特區政府可以追上文明時代的需求,全面落實保障私隱的承諾。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