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18-12-13
A14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擁護《基本法》的要求合理嗎?
特區有人倡議獨立或自決,掀起了一陣推護《基本法》的爭議,特別是我們的選舉條例應否要求參選時必須說服選舉主任被提名參選人擁護《基本法》。這法例上的要求是否苛刻、不尋常或不必要?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政治逼害」或「收緊」政治權利的嚴苛規限;這說法又有否道理? 首先我們要明白,遵守憲法是任何一個國家均要求其國民需要遵守的義務。國家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十一條進一步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五十二條更明確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英美同有類似要求 非港獨有
除了國家憲法外,《基本法》也有相等的條文。《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等「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些類近要求並非中國或特區獨有。英國要成為英國公民必須宣誓效忠英女皇,要入籍美國,亦必須宣誓「支持及捍衞憲法對抵抗內外敵人」,更會為保衞國家而「武裝」;要成為議員或官員更必須承諾毫無保留或迴避地自願捍衞美國憲法。這些對國民憲法上的要求比單單要求參選時要表明擁護《基本法》更為仔細及全面。在香港,任何人欲成為香港居民只需證明他在香港出身或永久居住超過七年,而毋須作出以上相等的宣誓,效忠中國或特區、或擁護《基本法》;但當該居民意欲參加任何憲制內的選舉的話,法律則要求該人士宣示他確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從這角度看,擁護《基本法》的要求並不苛刻,亦是一種國際間相當普遍之國民義務。正如美國一樣,擁護《基本法》的要求不只在於無奈接受或忍受《基本法》,而是一種積極捍衞《基本法》的責任和義務。要捍衞,便要維護及推廣,所以不應存在一方面聲稱擁護《基本法》,但另一方面又附和或支持其他人倡議推翻「一國兩制」或《基本法》,或任何形式的獨立或自決。這是簡單邏輯和常理問題,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爭議性之處。
一旦參選 須遵守效忠要求
當然,被提名參選的人士當聽到他人討論獨立或自決時,不一定能夠阻止他人作出此等討論,但法律的要求是被提名人士證明其本身的意向和信念,這與能否阻止他人倡議獨立或自決是沒有直接關係,但被提名人士在這方面的表現卻是一種準確測試他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的實例。
在普通法下,除非已有法律實施個別《基本法》條文,一般居民不遵守《基本法》是沒有特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基本法》是一種憲制性文件,具憲法精神。憲法是一種指導性文件,是前瞻性的、是導向性的,而非一般刑事條文。但當有法律規定參選時必須顯示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時,欲參選人士便必須證明自己符合這種參選資格。他可以不參選,但參選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上效忠制度的要求。從任何其他國家的角度看,這也是一種合理和符合政治邏輯的要求,只要大家不戴上政治有色眼鏡,便不會覺得此等要求是一種「政治逼害」或「箝制行使政治權利」的工具。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