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2018-08-23
A17 | 每日雜誌 | 慎思而行 | By 湯家驊
新聞自由與第四權
上星期,外國記者會高調邀請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引起國際及特區傳媒高度關注,亦因此激發一場軒然大波。「港獨」有違《基本法》是眾所周知,在這方面沒有任何辯論之餘地。但新聞自由在「一國兩制」下的界綫究竟在哪裏?若有人企圖以新聞自由為名宣傳「港獨」又應如何處理?
首先第一點要弄清楚的,是嚴格而言,《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明文直接保護新聞自由。一般被廣泛認為與新聞自由最有關係的條文,應該是《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條文指:「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換言之,《公約》所保障的,是接受及傳播資訊與思想的自由。
儘管如此,同一條文第三款卻規定:「本條第二款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界綫各國有差異
由此可見,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其界綫為何,各國及地方均有差異。這是因為聯合國人權組織早已確認在限制《公約》下受保障之權利時,不同地方可因應其政治、文化、歷史及其他背景酌情界定權利依法受保障之程度。在特區而言,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但得到《中英聯合聲明》確認,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亦清楚規定,因此實在難以相信法庭會漠視這些規定,而裁定新聞自由可超越憲法上有關國家領土完整的明顯界綫。
然而,在今天,新聞自由在政治上始終是一項文明的指標,亦因此而擁有「第四權」之美譽。在一個完全理想的社會裏,新聞傳播應該是絕對中立,並無政治傾向的,這也是人們對新聞自由的信心所在。但這世界並非完美,政治更沒可能是中立,因此我們開始見到新聞自由被政治和利益慢慢蠶食,以至美國總統也不時公開高度批評新聞自由的崇高地位。著名作家奧斯卡.懷特(Oscar Wilde)也曾說過:「過去我們有枷鎖,今天我們有傳媒……我們正勞役於新聞自由之下。」
理論上,偏頗的新聞並非真正行使着新聞自由;有政治圖謀的新聞更沒資格以新聞自由之名自居。但在現實社會裏,要清楚界定哪些新聞是無立場的新聞,哪些新聞背後有政治圖謀,實不容易。
嚴格而言,外國記者會在會址內舉行活動只是一種私人社交場合的活動。假如陳浩天的演講是閉門進行,相信沒有人會有很大異議。問題是外國記者會提供了一個宣揚「港獨」的平台給予國際及特區傳媒爭相報道的機會,引起北京及特區政府不滿,這是應該可以理解的。話雖如此,我們是否應如建制派議員般就此取締外國記者會在港之地位,甚至收回其會址?在很多人眼中,這可能是過度反應。外國記者會在特區之存在,始終象徵着在「一國兩制」下言論和新聞自由之存在。取締他們,可能正正應驗了陳浩天的無理指控,對全面落實「一國兩制」一點幫助也沒有。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特區政府今年提出了新的私人會所政策。現階段的建議是,最少在批地上,政府應以市值三分之一為地租標準。這新政策是否適用於外國記者會仍屬未知數;但明顯地,若新政策真的落實,實難以看到為何這政策不應一視同仁,適用於批地以外的會所租值。這應該與政治逼害無關,而是執行新政策的結果。到時,恐怕外國記者會始終難逃需另覓會址之厄運。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