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與法治如何定分界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

星島 | 慎思而行 | 湯家驊  2018-01-11

近年來最被濫用的政治語言應該算是「人治」和「政治凌駕法律」了。任何決定不合你意,或有損你的政治利益,便說是「人治」的表現。法官判你的對手坐牢,是秉承法治;判你的同道有罪,便是「政治凌駕法律」。每當「一國兩制」出現矛盾時,這兩句話必然會被人掛在嘴邊;不知就裏的人單看特區新聞,便很有可能產生錯覺,認為特區法治蕩然無存。

簽「確認書」助了解政治傾向

一個最好的例子便是有關選舉主任在處理選舉問題上進行「人治」或「政治凌駕法律」之說。首先,大家要理解法例賦予選舉主任一個責任及相關之權力,就參選人作出判斷及界定他是否符合效忠特區和擁護《基本法》之法律要求。這要求是無形的,是需判斷參選人之內心傾向和意欲的。那麼選舉主任如何去判斷?其中一個方法當然是要求參選人自己說出他的傾向和意欲,這便是為何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之原因。法例沒有說不簽「確認書」便沒有參選資格,但簽與不簽可以幫助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的政治傾向和意欲。這不是最完美的方法,但也是一個方法。

但人是可以說謊的,也有人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故弄玄虛的。那麼法律是否這麼愚蠢,只要有人簽了「確認書」便不能質疑這「確認書」的意向是否真實?換另一角度看,假如簽了「確認書」的人向全世界宣示他所簽的「確認書」是虛假的,那麼選舉主任是否必須對全世界也知道的事實視而不見,只依從「確認書」存在便算履行了他的法律責任?相反而言,假若有人不簽「確認書」,但全世界根據這人過往的表現和言行也相信他是效忠特區並擁護《基本法》的,那麼選舉主任可否單憑「確認書」未被簽署而漠視全世界也認同之事實?答應當然是不會。

法律賦予某人對事物作出判斷的責任是很常見的。警察需要判斷疑犯有沒有犯罪意圖,其他執法人員每天也要判斷懷疑違法的人事實上有否作出違法的言行。這些判斷是基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和權力,而權力之行使也應基於事實。這些判斷確是由人作出,但這不是人治,而是法治的體現。

港人不認為法治有大倒退

同樣道理,律政司作出檢控,然後由法庭判決,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可進行上訴,這些皆是法治的體現。假如有人認為基於政治傾向,律政司不能或不應執行法律、或法庭只可判這些政治人物無罪,不可以監禁或接受任何法律制裁、法庭出錯了,不能也不應上訴、上訴了,上訴庭也不能或不應對這些政治人物作出不利的判決,更不可以批評他們的言行,這才是赤裸裸的「政治凌駕法律」的表現。但政客們卻正正是拿着這些歪理每天呼天搶地說「香港沒有法治」,說「政治凌駕法律」!

「民主思路」最近作出有關「一國兩制」的民意調查,發現港人整體而言並不覺得我們的法治有重大倒退;這顯示我們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對錯不會單為一些危言聳聽、駭人聽聞的口號所輕易影響。但調查又同時顯示國際間對特區的法治情況確實有增加負面看法的傾向。這是因為局外人單是看某些傳媒報道和聽取某些政客的單方面渲染,對特區法治產生一些負面看法。這可能是難以避免的,但亦正是我們每一位真正希望香港成功的人,特別是有機會接觸國際社會的專業人士,對特區的法治應持有一套堅定、持平、理性和專業的立場之原因。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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