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十年
一位居住在美國的朋友在社交群組中慨嘆:他沒有傷害任何人,只是反對政府而已,被判監十年是否太重了?我說:在英國和美國,威嚇議會是叛國罪,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有人倡議濫用議會職權顛覆政府,你說性質上與叛國罪有分別嗎?群組中沒有人能回答這問題。
沒錯,如果你問我,我個人認為一天牢獄也太長,何况十年?但我明白坐牢與案情的嚴重性是對稱的;問題只在乎你如何衡量嚴重性。你認為傷害個人比傷害國家嚴重,這是你的價值觀,但不是每個人也認同這價值觀。
同情一個人與尊重法治是兩回事,兩者不能混淆。認識戴耀廷已很多年,不管今天他如何看我,我仍視他為朋友。曾經嘗試游說他代表法律界參選立法會,他想也不想便拒絕了。後來,我慢慢覺得他那種近乎書生論政的表現愈來愈明顯。像很多學者一樣,他看事情,特別是政治,似乎比較簡易、比較理想;更有法律系學生向我抱怨,說他言行偏頗;但萬萬想不到他竟然成為佔中及合謀顛覆政府的推手。
他第一時間認罪,是了解自己犯了法,還是早已準備拋頭顱灑熱血,我不知道,也不想弄清楚。作為一名法律學者,他應該清楚明白在《港區國安法》下,顛覆國家可導致終身監禁。他願意接受這麼嚴重的後果是想表達什麼信息?我想不通,也不想想通。
十年是否太重?每人有自己的尺度,但殺人填命、欠債還錢是大道理;只有他自己才可以判斷這是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