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 |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在英國被刑事拘押五年之久的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終於與美國執法部門達成協議,「承認」干犯間諜罪而重獲自由。大家可能記得阿桑奇透過維基解密多次揭露美國機密情報,引起國際關注美國一些違反人權公義的不法行為,因此被迫不斷以四海為家,逃避美國的拘控。2010年12月,阿桑奇向倫敦警察廳投案,他在保釋期間進入厄瓜多爾駐英國大使館尋求政治庇護,之後在大使館居住長達近七年,但最終仍逃不過英國法院受理美國移交疑犯之要求,面臨被英國引渡回美國受審的厄運。
對一般人而言,這個令人慨嘆的故事只代表着得罪了美國可能會導致在世界上了無安身之所;但對關心人權和公義的律師而言,這是一宗令人感到百般無奈的反面教材。要知道移交疑犯的制度是為了打擊跨境犯罪行為,令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人不能因為逃離犯罪現場到其他國家便可逍遙法外。這制度針對的,是嚴重犯罪者而非政治異見者。可惜美國卻不斷利用這制度,追捕政治疑犯及敵人。沒錯,從阿桑奇事件,以至孟晚舟事件可見,美國一貫以來都視移交疑犯制度為一有力政治工具;而同樣令人感到無奈的,是美國的盟友對這種濫用行為卻照單全收,配合無疑。
聯合國於2014年制訂了一套移交疑犯的模範法例。法例第二條明確指出移交疑犯制度並不適用於涉嫌觸犯政治罪行的人;另一聯合國模範公約第三條亦進一步解釋所謂政治罪行是指一些危害國家政治體制或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刑事罪與政治罪之基本分野早已有國際共識,香港早於回歸前制訂的《逃犯條例》便清楚列明條例不適用於「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也不適用於「或因應其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之疑犯」。在此條例下把關的是法庭及行政長官;這雙重把關機制確保無論在司法上或行政上,疑犯也不能因應其政治背景或立場而被移交到其他司法領域受審。
法律上有這相當高門檻的政治保障,突顯了2019年修例風波中所謂「送中」謊言的無稽和缺乏事實根據。無奈部分香港人,特別是一些知識水平高的香港人竟那麼的輕易受騙,更因此引起社會動亂,致令中央不得不出手,通過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一國兩制」。
當然,美國濫用移交疑犯制度不代表絕大多數其他國家或地方與美國一樣漠視基本人權的保障;相反,絕大多數國家或地方均以聯合國公布有關移交疑犯之國際共識為移交疑犯制度之基本原則。從這角度看,以美國為首之西方國家濫用移交疑犯制度之行為並不代表國際移交疑犯制度之正統思維。
奈何美國為首之西方國家的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到了今天,我國雖然已與接近五十個國家,包括歐洲多國如西班牙、法國、意大利等簽署移交疑犯條約,但英美等西方國家仍拒絕與中國建立移交疑犯安排。相對而言,香港特區現時只與十一個國家簽訂有效的移交逃犯協議;另外,有十個主要西方國家如英、美、澳等則聲稱因修例風波而「暫停」早前有效之移交協議。這是何等的無稽和具諷刺性!濫用移交疑犯制度的國家賊喊捉賊反而指控特區「可能」濫用移交疑犯而「暫停」移交疑犯安排。
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移交疑犯制度下,他們的法庭可以拒絕把罪犯移交回特區,所以主動權完全在他們手上,而若特區把罪犯移回他們國家受審則除非他們本國法庭漠視人權,否則完全不可能有違反人權之嫌;那他們怕什麼?說穿了,這又是政治凌駕法治之另一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