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合法與違法界線

湯家驊|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特區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終於塵埃落定,法庭亦就這罪行之基本元素作出清晰及詳盡的分析和解釋,把犯罪者繩之以法。雖然這次成功檢控入罪阻止了可能為特區及「一國兩制」帶來極大傷害之犯罪行為,但案件卻不斷被部分西方政客和傳媒利用作嚴重抹黑及詆毀香港國安法和「一國兩制」的工具;從某角度而言,這些行為對特區及「一國兩制」已造成了另一種嚴重傷害。

 

過去幾年,無論本地或西方傳媒均喜歡稱這案件為「初選案」。這是一個錯誤的描述。因為這誤導性的描述令部分人誤以為香港國安法把一些正常的初選程序視為違法行為,別有用心的人,包括一些政客、所謂法律學者和媒體便利用這基本錯誤描述,大肆抹黑國安法的範圍和本質。

 

事實是,初選本身在特區並非違法;昨天不是,今天不是,明天也不會是。但若有人利用初選程序進行非法勾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舉一個簡單例子,去銀行提款並不犯法,但在提款期間打劫銀行則明顯是犯法;你盡不能,亦不應,把「打劫案」稱為「提款案」。

 

濫權豈能等同行使公權

 

根據特區《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在選舉中向參選人或另一人提供利益,誘使另一人參選或不參選,施用武力、以脅迫手段或欺騙行為促使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均屬刑事罪行。因此若在初選中有人倡議透過利誘、武力、脅迫或欺詐手段迫使初選落敗的任何人不得以其他身份參選即屬犯法。在法律下,違法的並非初選,而是在初選期間有人所干犯的刑事行為。把這些刑事案件稱為「初選案」不但扭曲了案件的本質,更有誤導他人之嫌。

 

同樣道理,基本法賦權立法會議員審議財政預算案及其他法案,包括審議後否決這些法案,這種法律賦予之權力乃屬公權而非私權。公權乃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職權間所行使之權力,而非為了本身個人政治利益或圖謀而可濫用之權力;前者是正常的行使權力,而後者是濫用公權之違法行為。另一例子是正常否決議會法案是合法的,但若有議員受賄賂而否決法案,則屬濫用公權的違法行為。

這分別是明顯的,亦符合普通常識,一般人應該明白。奈何有些所謂法律學者似乎並不明白這分別,更公開質疑為何視濫權行為為非法行為。究竟這些所謂法律學者是無知還是刻意混淆視聽,則只有他們自己才能解答。

 

串謀顛覆政權罪的核心問題乃是否有人透過協議濫用公權,藉以達到顛覆政府的非法目的。若然,這種行為可以說是與初選毫無關係,亦不影響初選本身的合法性。在審訊期間,我們不想,亦不應,透過這些討論以正視聽,是因為我們不想影響法庭審議案件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奈何我們是君子,但別有用心的是小人。只希望傳媒不要為小人所利用,成為誤導大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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