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的普通法

大公報 | 靜思明路 | 湯家驊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最近審議通過《外國國家豁免法》。這條法例的通過在香港特區並沒有引起太大關注,但法律界有些人卻有另一種意見,聲稱《剛果案》「終於得以平反了!」我尊重這些意見;但當中包含了一個頗為敏感的問題:究竟是法庭錯判,還是我們的普通法改變了?在「一國兩制」下,我們應該如何看普通法?容許我就此略說一二。

一般國家在國際法下均尊重他國的行為,因此會賦予其他國家的行為一種民事上的豁免權。到了20世紀中期,因應商業發達,不少國家亦因此把這國家行為的豁免權局限於商業糾紛之外,英國亦就此於1978年訂立了一條《國家豁免法》。這條法例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但回歸後,英國法律當然不再適用。儘管如此,在法例下所產生之案例卻因此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回歸後,儘管中國一向奉行絕對國家豁免權,我們的普通法表面上卻仍堅持此豁免權只局限於商業糾紛之外。

問題終於在2008年浮現;一間美國公司在海外控告剛果政府違約,仲裁勝訴後,原告拿着判決跑來香港,希望要求特區法庭執行這仲裁判決。剛果政府引用《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認為既然中國奉行絕對豁免權,美國公司在法律上不能要求特區法庭執行這仲裁判決。美國公司一直勝訴,剛果政府便上訴到終審庭。終審庭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就這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香港是中國一部分,不可能在外交關係上奉行一種與國家國策相違背的法律原則;因為這個理由終審庭同意普通法有關外國國家豁免權之先例不適用,結果宣判美國公司敗訴。

當時,法律業界有部分人對此判決感到不滿,甚至有資深大律師公開聲稱香港「法治已死」。這些人似乎忘記了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規定了國防外交並非高度自治權之一部分,而已成為了國家的權力範圍和責任之內。因此,在「一國兩制」下,有關自治範圍以外的普通法有需要受到主權回歸而有所調整。這不是說我們放棄奉行普通法,只是普通法不能與適用於特區之全國性法律或明確國策有所衝突。在這方面適度的調節是確保「一國兩制」能全面落實的重要一環;沒有國家便沒有「一國兩制」,更不用談什麼法治,所以把「一國兩制」下普通法的適應說成「法治已死」是漠視了主權回歸的重要事實。這是《基本法》的精神和原意,並非意味着普通法可以因時制宜而隨時改變。

在新通過的《外國國家豁免法》下,條文明確規定外國國家豁免權不再包括商業活動產生的爭議,但其他各種豁免權仍予以保留。《豁免法》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中國法院須採信外交部就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出具的證明文件。至於「中國法院」是否包括特區法院,答案可能是《豁免法》乃全國性法律,但在《基本法》下如何在香港特區實施等問題仍有待解決。毋庸置疑,我們的法律改變了,香港普通法如何跟隨只是一種程序上的確認問題。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特區政府應盡快明確地處理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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