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浚生:「片區發展」在地化挑戰

近年來,香港的城市規劃與土地開發論述中,常聽到「片區發展」一詞。市場上衍生出「樓市片區」「片區活化」等新字,顯示「片區」一字已悄然成為時下的流行語彙。然而,對許多本地人而言,這個名詞略帶陌生感。問上十人,可能有八人無法即刻清楚定義「片區」的意涵。事實上,「片區發展」並非香港原生的概念,而是借鏡內地公私合作(PPP)制度創新的產物。這個自北方而來的政策語彙,在本地土壤中並非完全「順耳」,隱約出現了些許水土不服的跡象。

何謂「片區」?

「片區」的空間意義在於:透過明確範圍的區域界定,將土地、基礎設施、產業設施與公共配套統籌納入同一規劃與管理單元。由「單點開發」走向「整片區域宏觀統籌」的策略,不只希冀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及完善基礎設施,更強調產業佈局的有序性,進而營造整體效益與協同作用。換句話說,「片區發展」的核心是背後的基礎設施融資模式,而這正是內地公私合作實務的精髓。

內地公私合作的現狀與風險

內地的公私合作框架「片區發展」的確提供了參考範本,但其中蘊含特定的政治經濟脈絡,因此有翻查考證的必要。

中國內地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模式已行之有年,透過引入民間資本與技術,政府得以分攤開發風險、降低財政壓力並提升效率。只不過,如果政策本身無法產生足夠的利潤空間,就很難吸引私營機構參與,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境中,地方政府提出各色各樣吸引他們「投資」的方法,例如F +EPC(融資+設計—採購—建造)、EPC+O (設計—採購—建造+經營)等模式操作,但疑涉違反《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引致2019年發佈《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強調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原則。

後來,還有一種稱為ABO(授權—建設—運營)的模式逐漸廣為應用:地方政府「授權」具實力的企業全盤負責整個片區的建設與營運,並透過合約、績效考核來管控與付費。然而,ABO模式仍遭質疑涉嫌違規,關鍵在於其易使政府透過「表面授權」的方式,實質上仍以財政資金支撐整個專案,形成隱性債務。不論政府是「直接承擔建設、運營費用」或「以財政補貼、投資補助填補專案虧損」,結果都是政府在變相買單。這不僅偏離企業投資項目應靠自身營收存續的初衷,此模式更繞過了PPP與特許經營模式中嚴謹的審查與監管程序最終,地方政府可在缺乏制衡下隨意承諾支出,增加了隱性債務風險。

2023年11月公布的國辦函〔2023〕115號文,再次強調PPP須採特許經營方式、集中於使用者付費、並給予民營企業優先參與,盼透過聚焦具經營盈利的專案來確保項目自我支撐,不再加添地方財政負擔,而非以各種「補貼」名目降低企業建設或運營成本,防範隱性債務風險。

香港情境

雖然內地的「片區發展」有不少成功案例,但上段順手一沾卻發現此深的政策脈絡。香港擁有不同於內地的法治傳統、經濟基礎、土地制度以及公眾期望。 若香港欲直接套用內地的模式,恐出現「水土不服」的問題。在制度移植的情境下,若新制度無法與在地文化或制度結構兼容,制度移植往往變形,甚至低效,導致「制度陷阱」。

北部都會區正是「片區發展」的試驗場。香港政府正積極透過市場意向調查,嘗試引入「設計—建造—運作(DBO)」,似乎在當中政府依然掌握著「採購」的環節,以控制成本,惟此舉看似合理地拿捏平衡,仍面臨多重挑戰:

發展商是否願意承擔長期不確定性?創科企業與人才的吸納是否僅靠租賃與建設誘因即可達成?分期繳付地價或空間置換機制是否會導致資金鏈壓力、降低政府未來財政彈性、甚至引發新的財務風險?政府又如何確保公共利益在商業考量中不被犧牲?合約設計的彈性是否會成為日後爭議的源頭?創新模式能否在國際城市競爭中真正彰顯其優勢,還是僅流於政策宣示與理想論述?我們必須保持理性和批判的眼光。

若香港希望借「片區發展」提升發展效率,本地制度、社會期望與法制背景的差異不可忽略。唯有精心在地化,兼顧市場理性與公眾利益,在決策過程中建立市民的信任。香港才能讓「片區」順耳,順理成章地落實在土地政策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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