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從南韓總統彈劾案 看憲制法庭

韓國總統尹錫悅因被指以權謀私頒發戒嚴令,被國會投票通過彈劾議案,交由韓國憲法法院審理。截至昨日,彈劾案已進行了第四次公開庭審。有朋友問,什麼是憲法法院,為何我們沒有相近的制度?

要探討這問題,首先需理解普通法國家與大陸法國家這方面的分別。普通法國家緣於英國,因為殖民地遍布全世界,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等,所以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均由英聯邦國家或屬地引用至今。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只有憲法常規、權威著作、和由國會通過之不同與憲法有關的法例。如何融合及理解這些慣例、著作和法例則交由法庭處理;因此在普通法制度下,所有的憲法問題均交由一般的法庭透過審訊形式處理。

憲制法庭與一般法庭之分別

大陸法國家則相當不同。他們一般是新成立的國家,亦因此大多有成文憲法。他們理解到憲法問題並非一般法律問題,而且涉及憲法的問題多與政治有關,所以把這些問題交由一般法庭處理並不恰當。因此,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均設有獨立於一般法庭體制外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專門處理憲法上的糾紛。

這些法院和委員會絕大多數為憲法所規定,有明確的職能和架構;例如韓國憲法法院與一般普通法院有別,專注處理憲法上的問題。韓國憲法規定,憲法法院獨立於行政、立法和普通司法系統。憲法法院有九名法官,其中三人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批准,其餘六人分別由國會、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法官會議推薦產生,而憲法法院院長也必須得到國會批准才可出任。由此可見,這些法官必須得到政治上掌權的持份者認同才能出任。

再看其他國家,分別也不大;例如德國憲法法院由議會遴選投票產生,意大利憲法法院的法官則由總統、國會和一般法庭所推薦任命,法國憲法委員會的法官包括退任總統,及由國會投票產生。這些安排突顯了憲法法院的法官並不能與一般的法官相提並論;一般法官不能有政治立場,但憲法法院的法官卻恰好相反,需要有明確的政治立場。這是不同憲制特色,與法治無關。

我國是大陸法國家,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換言之,其他國家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之職能,在我國的憲法下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憲制上的問題,明顯地是理所當然。

需正確認識國家憲法

可惜的是,回歸初期,香港一些法律學者,甚至資深大律師對普通法和大陸法國家如何處理憲法問題了解不深,才出現了所謂「人大常委會作出憲法解釋是破壞法治的行為」之誤解。這些誤解為「一國兩制」帶來了不少的無謂衝擊,甚至挑撥了西方國家錯誤認為在「一國兩制」下法治不全的荒誕說法。

奇怪的是,批評特區法治的人從來沒有想過法庭並非至高無上,而只是執行法律的先鋒。法庭可以解釋法律,甚至延伸法律原則,但最基本的法律制訂還是交由議會或立法機關處理。議會或立法機關立了法後,法庭必須根據法例判案,不得有誤。從這角度看,立法者之權力才是最高。很多時,憲制法庭或委員會的職能便是要確立憲法條文及其原則,性質上是立法多於執法。所以憲制法庭或委員會的工作不能與一般法庭相提並論。

就我國憲法而言,憲法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職權包括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委員會履行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責任,是憲法設計的一部分,根本不可能被視為是「違反法治」。奈何香港特區不少人對國家憲法,甚至一般憲法基本原則只是一知半解,權威的憲法學者則如鳳毛麟角,致令在憲法上、法治上,不時出現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見解;這是我們法制下的一大弱點,必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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